作者:{admin 整理}【案情一】患者海某某,因腹痛伴皮肤巩膜黄染10天,于2020年5月某日到大同市某医院普外科就诊,入院诊断为梗阻性黄疸、胆总管结石、胆囊结石伴胆囊炎。1周后,行腹腔镜改行开腹胆囊切除术、胆总管探查术,手术过程基本顺利,术后给予对症、抗炎、补液、保肝治疗。术后1周,患者出现恶心、呕吐,6日后呕吐加重,呕吐物为咖啡色、黑便,考虑消化道出血,请相关科室会诊。第二天由普外科转入重症医学科进行抢救治疗,但因治疗效果不佳,1日后患者海某某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患者在手术前,医院通过检查判定可以进行手术,而术后患者死亡,说明术前检查不够全面、准备不够充分,手术过程中可能因为不谨慎不细致,伤及到其他器官,导致术后出现消化道出血症状。医院对病人的管理服务严重失责,存在巨大过错,因此医院应当为海某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大同市某医院则认为,患者术后胆汁引流量少,经口服熊去氧胆酸后引流正常,转氨酶降低,但胆红素水平明显改变,追问病史,患者有长期饮酒史,考虑患者术前有慢性肝损害,继而胆总管结石致梗阻性黄胆时间长,导致凝血功能障碍致消化道出血,多器官衰竭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与手术无关。海某某家属与某医院在责任划定和赔偿数额上产生很大分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10日后,海某某家属与某医院代表共同到大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医调委经审查后当即受理此案。 【调解过程】医调委马上派出调解员介入调解。患者家属人数众多,情绪十分激动,声称医院严重不负责任,胆囊切除这样的小手术就导致了患者死亡,无法接受,要求某医院赔偿127万元,如果不赔偿就找当事医生“算帐”。调解员面对复杂形势,冷静应对,安抚患者家属情绪,将所有亲属邀请到1间大会议室,引导他们选出代表。在调解员反复劝说和安抚下,患者家属情绪逐渐稳定下来,并选出2名代表负责参加调解。 为了进一步明确海某某死因、划分责任,医调委建议双方委托有关部门对死者进行尸检。患者家属坚决不同意尸检,提出医院应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责任。调解员耐心地向患方家属讲解,查明死亡原因是分清责任的基础和依据。如果放弃尸检,将来可能会面临自己举证不能的后果。但患者家属仍然坚持不做尸检。调解员提出,如果患者家属坚持不做尸检,可以由医调委抽取专家,根据病历等资料分析推定死亡原因、划分责任,供医患双方参考。患者家属对此表示认可。 2周后,医调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在医调委召开专家咨询会,并邀请医患双方代表参加。专家组成员认真听取医患双方陈述意见,查阅相关病例资料,对一些关键细节和节点分别询问医患双方。经过专家组分析讨论,提出技术分析意见如下: 1.在未行尸检情况下分析患者死亡原因为:胆囊切除术、胆总管探查术后多脏器功能衰竭。 2.患者因腹痛伴皮肤巩膜黄染10天入院,入院后行相关检查诊断为:梗阻性黄疸、胆总管结石、胆囊结石伴胆囊炎,行胆囊切除术、胆总管探查术,诊断明确,有手术指症。 3.患者术后出现肝功能衰竭、消化道出血、水电解质紊乱等转重症监护室治疗,符合常规。 4.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如下缺陷:(1)术前准备不充分(未使用维生素K预防出血,未采取减黄措施以降低手术风险);(2)术后病情观察不到位,未行相应的治疗措施;(3)针对术后黄疸持续升高,治疗措施不到位。 综合以上情况,专家组认为,患者死亡与医方的医疗缺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天,调解员将专家咨询意见分别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院方代表表示要汇报领导研究后答复,患方则坚持院方应负全部责任。调解员采取“冷处理”方式,向患方家属提出,可以自行咨询其他医学专家后再反馈意见。 之后,院方找到医调委称,分析意见中划分到院方的责任偏高,认为自己的过错与责任不匹配。调解员根据专家咨询意见再次指出医方过错,希望医院要实事求是、正视问题、正确面对,而不是一味推卸责任。经调解员反复劝说,院方同意了专家咨询意见。患者家属也主动找到了医调委,提出同意专家咨询意见。 见时机成熟,2周后,医调委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与医患双方共同测算赔偿数额,最终促进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经调解,医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某医院一次性支付海某某家属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0.92万元。 2.医方于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给付。 经调解员电话回访,双方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本案中,大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本着“依法、依理、互谅、互让”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患方家属不同意尸检的情况下,及时组织医学专家对患者死亡原因作出分析判断,为分清责任、依法确定赔偿数额奠定基础。同时运用“冷处理”方式,促使医患双方冷静思考,回归理性,从而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案情二】患者李某某,男,16岁,因“双脚背有少量散状针尖出血点”于2018年10月某日到朔州市某医院皮肤科就诊,查血常规示:白细胞25.03*109/L↑,血小板3*109/L↓,考虑紫癜。给予复方甘草酸苷片、蒲地蓝消炎口服液、清热散结胶囊口服治疗,嘱少活动。3日后,患者李某某到某医院复诊,查血常规示:白细胞51.19*109/L↑,血小板28*109/L↓,建议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4日后,患者李某某到朔州市甲医院就诊,经相关检查后诊断:急性白血病,低磷血症。随即,患者李某某转至朔州市甲医院治疗,因病情危重救治无效于当日死亡。患方认为,李某某到某医院就诊时,因首诊医生误诊误治,错失最佳治疗时机致使患者死亡,要求某医院给予经济赔偿。 1周后,李某某家属向朔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朔州市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朔州市医调委立即委派资深调解员赶赴现场处置。调解员首先对患方的不幸深表同情,并安抚其情绪。接着向医患双方介绍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经过调解员沟通,医患双方同意通过调解方式化解该医疗纠纷。当日,朔州市医调委正式受理了此案。 【调解过程】调解员首先听取了医患双方陈述和各自诉求。调解员指出,因医患双方对医疗过错的认识有很大偏差,建议启动专家评估程序,由医疗专家对医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责任程度进行专业技术分析。医调委的建议得到了医患双方的认可。11月某日,医调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医疗纠纷专家技术评估会。专家组经过分析讨论后认为:1.某医院首诊医生发现患者有出血倾向及血常规异常时,没有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也没有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就诊,违反了“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的第十四项制度,即临床“危急值”报告制度;2.患者白血病急性期进展快,属于高危;3.依据二级医院皮肤科的水平,对急性白血病的认识和诊断有局限性。综合以上因素,专家组认为,某医院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调解员随即将评估意见告知医患双方。 在与医方沟通中,调解员严肃指出,虽然急性白血病本身发展快,预后差,但首诊医生未在第一时间发现血常规提示危急值,没有严格执行会诊制度而是凭经验判断,简单给予口服药物,增加了危险性,此责任不可推卸。同时也警示该医院一定要严格执行会诊制度,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医方对专家意见无异议,也接受调解员的意见,并同意按专家意见中划分的责任进行赔偿。 在与患方家属沟通中,调解员了解到,患方在遭遇不幸后多次向某医院提出经济赔偿,双方发生激烈争执,社会舆论认为患方行为属于讹诈,患方一度承受很大心理压力。在得知专家的评估意见中证实某医院确有过错,患方十分感激,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患方的愤怒情绪,但是患方对某医院首诊医生诊断有误一事仍难以接受。患方认为,如果某医院能够及时明确给予正确诊断,他们将不惜一切代价进行治疗,或许还有一线生机,但因首诊医生的失误,给他们留下了终生遗憾。 调解员首先肯定了患方的态度,并对患方表示了理解和慰问。调解员向患方讲述自己以往处理的相似案例,同时指出,产生这样的后果并不是医生主观故意为之,而是限于二级医院医生的实际水平,在疾病的诊断治疗上存在一定局限性,加之患者所患的是急性白血病,起病急、治疗难、费用高,有效治愈率不高,即使能够及时治疗到最后也可能人财两空。建议患方凡事“向前看”,积极面对现实,早日解决纠纷,还孩子一个公道。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患方对专家评估意见也表示了认可。 调解员马上趁热打铁,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调解员与医患双方共同对赔偿项目及金额进行了逐项测算,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2018年12月,医患双方在朔州市医调委主持下,签订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医方一次性赔偿患方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22万元。 2.此协议为该纠纷一次性终结协议,双方无争议,互不反悔,自医方依协议约定支付全部金额后,双方的纠纷即告终止。双方自愿承诺今后不再就此事项向对方提出任何主张,不得损害对方的名誉。 3.医患双方均保证向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的全部材料是真实有效的,如因此而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责任,均由材料提交方承担全部责任。 4.履行协议的方式、期限:在此协议生效及理赔资料审核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医方将约定赔偿金一次性支付给患方,患方李某甲(系患者父亲)为赔偿金额领取人。 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已履行完毕。医患双方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患双方对该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持有不同意见。患方虽然有自己的主张,但缺乏有利证据。而医方持消极态度,使得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医调委受案后,及时启动专家评估程序,对医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责任程度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估,使得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迎刃而解。同时,医调委组织医患双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理测算赔偿金额,使得医患双方心服口服,有效化解了纠纷。 【案情三】1998年7月29日,张某突感腹痛,前往偏关县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肠梗阻,同日,进行了手术治疗。术后因伤口感染,该院在为张某处理伤口过程中为张某输血200ML。至此以后,张某的身体每况愈下,经常乏力,并伴有恶心,吃不下饭等症状,劳动力也明显下降。2015年9月,张某被查出转氨酶偏高,并告知可能感染丙肝病毒。2016年1月,经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确诊为病毒性肝炎(丙肝),并经医学技术鉴定因医院操作不当,违反输血规程,致使张某传染丙肝病毒。张某发现自己被传染丙肝病毒事实后,多次找该医院,要求对自己在该院输血传染丙肝病毒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一直未果。2018年7月12日,张某找到偏关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要求协商解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调解过程】2018年7月15日上午,调解员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当即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建议患方维权要采取合情合理且合法的维权方式,不能恶性医闹,以身试法。 患方张某认为,由于偏关县某医院医治措施不当,疏忽大意,违反临床输血操作规程,将未经检验的不合格血液输给自己,致使本人在该院治疗输血时感染丙肝病毒。张某之前既没有传染病史,也无手术史,在该院输血是他被传染丙肝病毒的唯一途径,且张某因该院的过错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和物质损失,该院应当对此过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自己于2016年1月开始多次去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住院、复诊及治疗,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52178.93元。院方意见为:同意赔偿,要求划清责任。医院若有过错,存在侵权责任定会承担相应的赔偿,但是还需通过相关医学最终鉴定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调解员告知双方,划清责任是调解的基础和依据,经协商,医患双方同意由调委会特邀的医学专家进行技术分析研评。 2018年7月16日下午,调委会邀请医学专家进行技术分析。专家认真听取医患双方意见陈述,查阅相关病例资料,分别询问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有关疑点,并认真分析讨论研评,做出技术分析意见如下:1、患者于1998年7月29日前往该医院诊治,院方诊断正确,手术适应症明确。2、1998年8月2日,偏关县某医院在给张某实施输血手术时,出现违规操作,致使张某感染丙肝病毒,院方负有全部责任。 调解员及时将医学专家技术分析意见告知医患双方。院方接受专家的技术分析结果但对于赔偿金额太大要求患方予以核减。而患方则表示院方带给他们的损失远远超过这点费用,没有协商的可能,坚持院方在期限内全部付清。 2018年7月21日上午,调解员又一次组织双方调解。调解员提出院方要站在患方的角度上设身处地的为对方考虑毕竟由于自身的过失给他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有些事真的不是用金钱能解决的,并指出若患方起诉,不管什么结果,对院方一定会造成不良影响,社会反响特别不好。同时,调解员向患方阐明,双方要走法律途径,耗时耗力,本来多年的奔波求医就身心疲惫,苦不堪言,建议双方各自退让一步,互谅互让,化解矛盾,处理纠纷,在调解员再三劝解下,医患双方认同了调解员的建议,并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结果】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如下:偏关县某医院一次性付给张某人民币12万元作为对其丙肝治疗期间的各种的赔偿;本事宜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任何纠缠。 【案例点评】本案中,调解员本着“自愿、合法、公平、公正、保护患者利益、维护医院尊严”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异议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患方要求如数赔偿,而院方坚持患方要求过分,要进一步调查走司法程序的情况下,调解员及时劝导医患双方,避免双方因解决方案不统一再次发生争执,激化双方矛盾。同时运用逆向思维方式,让双方当事人明白争执结果如何,双方要付出的经济成本和承担的后果,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案情四】患者李某某,女,54岁,主因摔倒后站立不稳伴双下肢乏力,耳朵听力减退,就诊于当地医院行头部CT检查,医院发现患者左侧额叶异常,考虑脑胶质瘤术后复发改变(患者5年前曾做过脑胶质瘤手术)的情况,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2017年10月患者入住运城市某医院神经科,经相关检查诊断发现,患者左侧额颞叶胶质瘤术后复发,继发性癫痫,高血压Ⅲ级(极高危)。遂给予脱水降颅压,营养神经,预防癫痫发作等对症支持治疗。3天后患者突然全身抽搐,牙关紧闭,意识丧失,考虑癫痫发作,给予抗癫痫等对症治疗。5日上午患者抽搐无缓解且呼吸骤停,医院立即给予胸外心脏按压,气管插管,简易呼吸器辅助呼吸,肾上腺素注射液静脉推注等抢救措施,但最终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患方家属认为医院诊疗不当导致患者死亡,主要表现在:治疗抢救措施不规范;会诊分析和危险性评估不到位;未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耽误病情,同时认为医院的诊疗存在重大缺陷,未及时告知患者及家属此病的危重性及抢救采取的措施。院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应当按国家规定对患方家属做出赔偿和安慰。2017年10月6日,医患双方同意到运城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调解员首先向医患双方宣读了医调委的工作程序,告知双方权利义务。接着进行了首次调解,患方家属首先对医院诊疗过程提出四点质疑,要求院方承担全部责任。一是院方对患者到底得的什么病诊断不清;二是对患者病情诊治不规范,未对患者病情进行会诊和危险性评估;三是有耽误诊疗情况,不能急事急办、延误了诊治;四是医生是否有诊疗资质。院方针对质疑一一给予了答复。同时患方家属明确表示不同意尸检。 调解过程中,患方家属为了给医院施加压力,在医院拉 横幅、摆花圈、设灵堂造成医院诊疗秩序混乱,引起周围群众围观。院方随即报警,患方家属被公安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医调委得知情况后,组织调解员立即赶赴医院,就此事与患方家属进行沟通,反复讲解调解程序,并向其宣讲国家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知》及《山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并指出严重后果。在沟通说服下,患方家属情绪逐渐稳定,同意进行下一步调解程序。 为了进一步掌握病情,分清责任,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陈述、调查结果和现场询问,医调委在人民调解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多名医学专家对纠纷进行了讨论分析,得出一致结论:1、在诊断方面,根据患者临床表现、体征及相关检查结果,医院做出“左侧额颞叶胶质瘤术后复发、继发性癫痫、高血压Ⅲ级(极高危)”的诊断明确。2、治疗方面,依据患者入院时临床表现及化验、影像辅助检查结果,未及时组织相关科室会诊,也未做进一步检查,存在不足。3、其他方面,病历书写不完善,病史采集不全,如患者入院前曾有癫痫发作,病历中未予以记录。但因患者家属拒绝尸检,故死亡原因尚不明确。专家认为,医院在李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专家结论,调解员把双方代表再次约到一起,结合专家评估意见,采取面对面调解法,当事双方认真审阅了专家意见,最终对专家给出的意见表示认可。但随后在赔偿数额上,双方又争执不下。调解员及时暂停调解,采用背靠背调解法,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分别与死者家属和院方代表进行沟通,抓住双方都希望尽快解决纠纷的心理,居中斡旋,最终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如下协议:1、医院一次性补偿患者家属人民币7万元;2、死者家属不再以任何理由扰乱医院秩序,影响医院正常工作,并对之前的过激行为进行口头道歉; 事后,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医患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在本案调解中,医调委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及时沟通协调,准确把握纠纷焦点,使本来很复杂的情况得到了及时解决和处理,纠纷得到妥善解决,既保护了患者合法利益,又维护了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在患方家属不同意尸检的情况下,及时组织医学专家对患者在院的诊疗过程进行评估,为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奠定了基础,彰显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案情五】2017年10月18日下午,夏县某村村民李某妻子刘某(女,44 岁)因身体不适,独自骑自行车到村卫生室就诊,医生席某(女,58岁)提出点滴治疗见效快,刘某同意。输液五分钟后刘某感觉异常难受,席某急忙停止输液进行紧急抢救,并拨打了120,急救车到现场时刘某已停止呼吸。事后,李某带着亲属到卫生室和席某家中打砸闹事,讨要说法,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调解未果。为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村调委会请求镇调委会派调解员予以调解。 镇调委会在得知信息后,及时与刘某家属李某、医生席某联系,征求双方调解意愿。在双方均表示同意后,镇调委会正式介入。为避免李某及其家属情绪激动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镇调委会连夜开会研究,选派了两名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同时请村调委会予以协助。 刘某生前患有心脏病,事发后家属始终不同意尸检,无法查明死亡原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席某在对刘某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调解过程】(一)了解对立焦点 调解员首先走访了席某和当时在场的其他患者,了解事发现场具体情况,详细询问了席某针对刘某症状采取的诊疗措施。席某认为其诊疗过程符合医学规范,而且输液本身不会导致死亡,刘某有心脏病史是一个可能引发猝死的原因,而且死者家属情绪激动不同意尸检,死因未明,她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而李某认为其妻子在输液过程中发生意外,席某自然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明确界定责任 调解员与李某进行了沟通,建议其同意进行尸检以确定刘某真正死因,遭到李某及其家属的断然拒绝。于是调解员另辟蹊径,决定请医疗机构的专家进行医学评估从而划分事故责任。经评估认为,虽然席某所输液体不是致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在诊治过程中未将所有可能诱发的因素考虑在内,存在过失行为,其治疗手段导致了刘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席某理应承担赔偿义务。但由于刘某家属不同意尸检,对事故责任无法作出最终认定,直接导致事故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无法确定。席某虽然同意赔偿,但双方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害赔偿金额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陷入僵局。 (三)寻找调解突破口 眼看双方矛盾愈发尖锐,如果处理不当矛盾有可能升级,调解员决定暂不调解,而是通过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疏导。调解员分析认为,死者家属态度如此坚决,主要是因为亲人突然逝去,在情绪上难以接受,必须有人帮助他们解开心结,才可能从理智的角度解决问题。调解员多次与李某及其他家属沟通,进行心理疏导安抚,从家长里短聊到类似医疗纠纷的调解结果及有关法律法规,就采取过激行为的后果进行分析,劝导其不要冲动行事。同时与席某进行沟通,就整个医疗过程进行分析,指出席某作为专业医务人员,负有对患者身体安全保障的义务,理应在诊治过程中综合全面考虑病情。调解员同时从法律、政策、道义、责任心等角度进行耐心劝说,对席某解决问题的诚意表示肯定和赞扬,并劝说席某在赔偿金额上做出一定让步。经过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理、情的教育及劝导,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在镇调委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签订如下调解协议:席某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7.5万元。李某及其家属不得再对席某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后经回访,得知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刘某入土为安。 【案例点评】此纠纷是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突然死亡引发的医疗纠纷,一般情况下家属情绪会非常激动,十分容易做出过激行为,而且锢于民间习俗,家属一般不会同意尸检,给调解工作带来很大难度,这就要求调解员能准确判断形势,把握尺度,选择时机,适时调解。本案中,医生席某由于疏忽大意,在对患者刘某进行治疗时致其死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责任认定存在困难导致条件谈不拢致使矛盾激化。调解员较好地发挥了人民调解灵活性的特点,从法、理、情的角度入手,找准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不完全依赖于医疗责任认定,凭借对双方心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案情的充分掌握,使纠纷在合理的范围内解决,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双方合法权益,取得了双方满意的效果。 【案情六】患者胡某某,男,因急性腹痛2小时,于2014年2月17日急诊入住运城市某县人民医院。完善相关检查后诊断:腹痛待查、急性胰腺炎、急性腹膜炎,给予抗感染、抑酸、抑制胰液分泌等对症支持治疗,第二天患者自觉腹痛减轻。 2014年2月20日5:55患者家属发现患者意识丧失并呼救,医护人员即到场查体,患者关节僵硬,大动脉搏动消失,无自主呼吸,患者已经死亡。患者家属对患者突然死亡的现实不能接受,聚集数十人到医院闹事,不仅围堵医院大门,在医院大门口摆花圈,还将尸体摆在病房,向医院索要高额赔偿,在当地造成很大的影响。 【调解过程】2014年2月20日上午10时接到报案,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调解员立即赶到现场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根据患方要求复印了病历,对涉案经过和主要问题进行了调查,同时解释相关政策法规,要求患者采取理智做法,通过人民调解或诉讼渠道化解矛盾,但一直到下午两点多钟,虽经多次劝说,仍没有松动迹象。患方人员明确表示不接受医调委的调解,不走任何法律程序,也不同意进行尸检,直接问医院能给多少钱。尤其是死者的部分亲属和一些邀请来的朋友态度非常强硬,毫无协商余地。为缓和纠纷事态,医院曾提出先给5万元移尸并处理后事,患方家属答应后又立刻反悔。在此期间,患方行为不断加码,不仅披麻戴孝,敲锣打鼓,并在病区楼道和医办室对医务人员破口大骂,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为避免事态扩大,发生意外情况,调解员遂建议涉案医院报警并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当地党委政府十分重视,主管县长、公安局长等人悉数到场,但经反复协商,依然无济于事,患方仍坚持不走任何程序,声称人在医院死的,医院必须赔偿。与此同时,公安干警依法对妨碍执行公务者进行了行政拘留,混乱局面得到控制。之后,死者家属每天组织数名妇女到医院哭闹,仍然坚持高额赔偿。 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患者家属最终同意调解但拒绝尸检,在征得当事双方的同意下,医调委组织相关医学专家进行了医疗责任保险事故评估。结论为:一、依据患者现病史、症状、体征及医院病例记录,初步诊断急性胰腺炎可能性大,虽两次查胰淀粉酶不高,腹部CT未发现异常,需及时动态观察;二、不能排除冠心病急性冠脉综合症及肠系膜上动脉栓塞等疾病;三、对症治疗后症状有所缓解。但医院未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心血管外科、消化科),也未做心电图动态观察、心肌酶、超声心动、血气分析等相关检查。 调解员将医学专家的评估意见和鉴定结论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患者家属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从医学的角度回答了他们的疑问,帮助他们对诊疗情况有了一定的认识。从法律角度向患者家属普及了国家对于赔偿的相关规定,并使他们认识到过激行为对他们不利的严重后果。经过数次的说明劝导,死者家属的对立情绪逐渐有所缓和,最终放弃采取激烈手段主张诉求。同时调解员积极争取院方理解支持,经过多次调解,双方终于在赔偿金额上达成共识。 【调解结果】调解员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提议院方一次性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8万元,医患双方于27日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10天后,调解员电话回访医患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从法律层面看,在法制社会里,“无理取闹”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对于此类纠纷,通过正规途径都会依法受理并得到解决。《人民调解法》明确要求人民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依法调解,因此,在纠纷出现后,无论患者的诉求是否合理,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都要在查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展开分析,并由此寻找最佳解决纠纷方案,这也是对医患双方负责任的体现。 在该案的调解过程中,由于患者家属拒绝尸检,说服患方接受合理的经济补偿方案是一大难点,调解员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首先,以案释法,将我国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范围、标准详细向患者家属加以解说,并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和11部委《关于印发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帮助患者家属对其过激行为的严重后果有了充分的认识,使其放弃了“闹得越大、赔偿越高”的不切合实际的想法。其次,调解员在鼓励医院坚持原则,不能无原则赔偿的同时,积极引导医院客观评价诊疗过程,多从自身找原因,说明回避问题不仅没有一点益处,还会激化矛盾,为解决医疗纠纷增加新的难度。此外,在纠纷现场混乱失控时,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的迅速介入、依法果断作为,为纠纷顺利进入正常化解程序“保驾护航”,有效遏制干扰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为其最终接受调解奠定了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