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提案,虽众人反对,但必将推行

2023-3-2 11:40| 发布者: 天开律师网| 查看: 2563| 评论: 0

摘要: 作者:{天开律师网 整理}如果消灭请罪前科,你支持还是反对?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新当选全国人大代表、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的朱征夫表示,今年他将会继续提交关于“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为什么是“继续提 ...
作者:{admin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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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消灭请罪前科,你支持还是反对?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新当选全国人大代表、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的朱征夫表示,今年他将会继续提交关于“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

为什么是“继续提交”?

公开资料显示,他于2020年提出《关于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建议适时设立和构建覆盖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既体现了刑事政策轻缓化、人性化司法理念,也反映了对社会边缘群体的人文关怀。

他这次重提这一提案,在网友中炸了锅。有的表示支持,有的表示反对,甚至认为但凡支持的都是自己或家人有“前科”的。

虽然这一提案当前存在很大的争议,但个人认为这一提案顺天应人,在法治和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当下终将推行!

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顺天应人

朱征夫并非首次有此建言,有此建言的也只他一人。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刘守民等也曾有过一样的提案。据称,提案产生的背景,都是从民众来信中总结出来的。

对有轻罪犯罪前科的人,到底该不该“一棍子打死”?随着时代发展、社会进步,这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目前看,有过刑事处罚的人,在求职上面对的“负面清单”“准入门槛”很多,尤其是“犯罪影响三代”,致使无辜子女亲人受到牵连和歧视。

有人说,犯过罪的人必然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一点没有任何问题,但其本人已经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为什么还要受到各种限制呢?按照“一人做事一人当”的逻辑,无辜的子女亲人为何要受到牵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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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千年以来,“杀人偿命”是社会和法律的基本准则,但现在已经视情节慎用死刑了,你说社会是进步了还是后退了呢?

需要强调的是,消灭轻罪前科,并不是为犯罪者开脱,或变相减轻惩罚力度。每个人诚然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该惩罚的也惩罚,应该给他们一个平等的人权。

朱征夫的建言战果累累

公开资料显示,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的朱征夫建言成功率很高。

2003年,他在全国最早提出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提案 ,2018年请求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2019年收容教育制度被废除。

2009年,在全国最先提出《关于在刑法中增设“欠薪逃匿罪”》的提案,2011年就被采纳,在现行刑法中设立了“恶意欠薪罪”。

2014年,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将相关行为按照强奸罪处罚,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就删除了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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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建言之所以屡屡被采纳,产生如此大的影响力,正因为建言质量很高,顺天应人,符合国情民意。

个人认为,他这次重提消灭轻罪前科,必然在社会调研、法理准备等方面,做了更加充分的准备。

区别对待、设置考验期,是个好办法

有人反对消灭轻罪前科,一个重要原因是感觉不好界定什么是轻罪,会不会出现选择性“消灭”。

个人认为,朱征夫等人既然提出了这个建议,必然在实现路径上做了充分考虑。

比如区别对待问题,犯罪可区分故意与过失、严重与轻微,对轻犯罪前科的情况理应有的放矢。

当然,还可以设置“负面清单”。比如对于参与组织卖淫嫖娼、涉黑涉恶、拐卖妇女儿童、吸食毒品等犯罪,虽然可能存在轻罪,但也必须严格消灭前科。只要经过实践探索,明文规定下来,就能很大程度上避免选择性“消灭”。

犯了轻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就一定改好了吗?这也不一定,可以设置一个考验期。比如,受制裁后5年内未再犯罪了,可以消除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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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个人认为,消灭轻罪前科是大势所趋,具体实现路径可以探索,推行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与其空泛地支持还是反对,不如提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代表建议增设犯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头条创作挑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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