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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无罪案例:防止假借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2022-3-17 14:24| 发布者: 天开律师网| 查看: 1364| 评论: 0

作者:{石律师}
合同诈骗罪无罪案例:防止假借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合同诈骗罪无罪案例:防止假借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案情简介

老白打算购买老黑的矿产,就与老黑签署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方式,下同),商定转让价格为5亿元。在签署合同时,老白为了避税就提出将合同中的签署价格定为1亿元。最终,双方按照1亿元的价格签署了转让协议。

转让协议履行期间,老白支付了2亿元之后就无力支付剩余转让款。为此,老白报案称老黑诈骗,理由就是转让协议没有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相关身份信息错误、骗取高额转让费用等。

几经周折,办案机关以老黑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立案。

法律分析

老黑存在合同诈骗行为吗

合同诈骗罪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署和履行合同期间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犯罪的基本犯罪逻辑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

合同违约则是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了不能履行的事实,但是“行为人”在积极履行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是因客观原因导致的,而非因“行为人”原因导致的。

本案中,即使存在老黑未通知其他股东、转让协议中某些事项记载有误等情形,也属于约定不明或者协议瑕疵的问题,但不能以此就认定其存在非法占有老白财产的目的。

我们认为,在签署转让协议后,老黑将相关的资料交付并积极履行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同时将相关的矿权通知交付,老黑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反而是老白具有在不能支付约定的对应价款时而借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的嫌疑。

老黑要求老白支付5亿元价款属于诈骗吗

举个简单的例子,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受人为了减少税费承担而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内容。该价格会远远低于实际的交易价格,但满足政府指导价格。

本案中,通过各方陈述,均可以查明双方确定的实际转让价款为5亿元,老黑要求老白以此实际价格支付对价符合交易现实和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符合交易的习惯,是合理的。所以,老黑要求老白按照5亿元的标准支付对价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交易的习惯,老黑不存在诈骗的行为。

老白上当受骗了吗

经充分审查案卷,可以认定双方确定的真实交易价格为5亿元,之所以签署的书面转让协议中确定的价格为1亿元,就是为了避税。这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是老白确认的。在此意思指引下,双方签署了转让协议,老白根本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而多支付价款的行为。

更何况老白在支付2亿元时已经在转账的相关资料中明确记载了支付的款项性质,老白不会明知双方约定的1亿元的对价而支付2亿元的行为,这个与常理不通,也不符合经常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业主体的交易习惯、思维和行为方式。

本案中,充分审查本案证据资料,老白根本未陷入错误认识,更没有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反而是老白,其在无力履行转让协议的情形下,实施了假借通过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达到其不承担违约责任目的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规定,严格审查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防止随意扩大适用。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本案中,老黑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即使双方存在纠纷,也属于经济纠纷,双方按照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解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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