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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要说明离婚协议书是协议离婚的一个重点问题, 通常我们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了解不外乎明确抚养权归属和财产分割, 大部分人感觉离婚协议书也是很简单的,其实不然。 离婚后因为离婚协议书未尽事宜而发生法律纠纷的也很多, 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是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把探视问题做尽量的细化, 明确到每个月或者每周探视次数, 并且对每次探视时间进行约定。如每周日早上8点把孩子接走,下午17点前需要把孩子送回来, 不得留孩子在对方家中过夜,或者探视方式只能以对方上门探视为唯一方式。
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之前,将孩子姓氏变更的问题协商一致,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离婚后关于孩子姓氏变更的争议。
在离婚协议书进行财产分割时,要说明此款项是因为对方存在过错而要求的精神损害补偿, 所以为了避免后续的争议,我们需要明确补偿款的性质和额度等问题。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应该注明义务履行的时间,截止期限等问题。 防止一方因为后悔消磨时间不配合过户的情况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民法典颁布后新加入“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 这里是为了防止轻率离婚才有了此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 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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