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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类电商平台的繁荣发展,网络购物已逐渐成为相对主流的消费模式,与此同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如何真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网购遭遇食品安全风险怎么办,起诉平台商家下落不明,消费者如何维权?
今天小编带着您来看看上铁法院审理的几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件。
网购时,仅有商品详情页,能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吗?
案情回顾
去年7月
小李在网购平台找到一家“代购店”
买入两件进口保健品
到货之后
小李发现该商品瓶身贴的标签上
只有泰文和英文
并无中文标签
且无境内进口商品信息、
检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小李认为自己买到了不合格产品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将卖家起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其退款赔偿
而卖家认为
该商品从泰国采购并托人带回国内
来源正规合法
瓶身的泰文和英文标签
出厂时就存在
并未做过任何修改
且已通过网页参数、
产品详情介绍等方式
具体说明了该商品的
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信息
卖家认为已经尽到了充分告知的义务
保障了消费者的
知情权和对商品的选择权
因此没有责任
如该商品存在标签瑕疵
卖家可退货退款
但不认为有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上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对商品具有知情权和选择权,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网页参数、产品详情介绍不具备食品标签的全部功能,不能取代食品标签作为消费者了解购买的食品的唯一渠道。
本案涉案商品产自泰国,属于进口食品。进口食品应具备符合我国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求的合格证明材料,并具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且标签、说明书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本案中,卖家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仍将其售卖给小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
近年来网络购物越来越成为消费者购物的主要方式,区分食品外包装标签与网页详情介绍,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具有切实意义。
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已经对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性标签作出了具体规定。对预包装食品标签实行强制性规定,一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为了明确生产经营者的责任,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标签内容负责,如果内容与事实不符,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购买者认为网购商品疑似产自核辐射区,该怎么办?
案情回顾
耿某在某购物平台浏览时
发现商家陈某开设的店铺内一款名为
“日本竹鹤21年威士忌”的商品
据商家网页介绍
该款商品是日本威士忌之父“竹鹤政孝”
创办的NIKKA蒸馏所酿造
品质卓越
于是
耿某在陈某开设的店铺下单购买了两瓶
到货后,耿某发现涉案商品瓶身
贴有日文标签
但未见中文标识
根据标识,耿某推断
涉案商品疑似产自核辐射区
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食品
于是,耿某向上铁法院起诉
提出判令被告退还货款等诉请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
“所涉商品是否产自核辐射区”等
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原告提供订单信息、
质监总局公告等为证
被告辩称
涉案竹鹤21年威士忌厂址
位于日本北海道西北面的小镇
东京都港区仅为公司办公室地址
并非生产地址
并提供红酒世界网
关于竹鹤介绍的网页截图为证
因此涉案商品
并不在核辐射区域范围内
法院审理
上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11年4月8日国家相关部门明确规定,禁止从日本东京都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被告辩称涉案商品生产地不在日本东京都,并提供了证据,但该证据非官方或权威部门出具,不能证明被告的抗辩理由。因被告未举证证明涉案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故法院认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
2011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内容有“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影响程度不断加重,世界上众多国家和地区也在不断加强防范措施,为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禁止从日本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被告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应当知悉并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有义务对其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认真审查。但被告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相关审查义务,在网上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卖家提供无效地址,后续诉讼怎么办?
案情回顾
朱某网购了若干件
价格不菲的进口虾青素
收到商品后里里外外翻遍了包装
却没有看到中文标签
朱某怀疑这些进口虾青素
并非合格商品
朱某首先联系卖家
但一直没有收到确切回复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朱某一纸状书
将卖家诉至法院
法院立案后
依法按照诉讼流程进行案件审理
令人意外的是
法院向卖家在网购平台注册的
联系地址寄送的诉讼文书
不久却被退回
本案另一查明的事实是
网购平台用户注册时
需同意其平台服务协议
应向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如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用户有义务及时更新
并保持可被联系的状态
法院审理
本案涉案商品属于进口食品,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应当有中文标签。本案涉案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且卖家未举证证明该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故法院认定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卖家作为网购平台的注册会员,应向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一旦因交易引起任何纠纷,法院将按其提供的联系方式寄送法律文书,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具有法律效力,且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案中,卖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经法院依法传唤,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即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上铁法院依法支持朱某诉求。
法官说
网络购物类型案件,被告商家的注册地往往在全国各地,上铁法院受理的类似案件的被告,大多为外省市经营者,当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遇到障碍,后续诉讼程序当如何?
通过本案裁决明确:商家在网络平台注册时提供的联系方式,因其在注册协议中已经对送达地址进行了约定,“平台用户应向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对于在平台上因交易活动引起的任何纠纷,同意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且司法机关向上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按上述联系方式寄送法律文书,视为已对被告商家进行了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
该案的裁判解决了因网购案件特殊性导致的送达难问题,缩短了案件审理时长,使得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纠纷能够快速得到处理,保护了消费者的诉讼权益。
延伸阅读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并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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