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思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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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697 | 回复1 | 2022-5-18 21: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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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思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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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文
【角度三·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作为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从宽量刑至关重要,在实务中有很多认定自首的案件实现了降档处罚或者适用缓刑。实践中常常存在一些极容易被忽略的自首情节,例如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或者是在公安机关走访调查时主动告知身份,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因此,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或者在公安机关走访调查时主动告知身份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的,均属于自首情节。譬如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被告人是在公安机关走访调查时主动告知身份,到案后如实供述,符合自首情节,将认罪认罚具结书四到七年的量刑建议推翻,重新签署建议适用缓刑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最终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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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四·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设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则于一体,独立于其他如自首、坦白、刑事和解等从宽制度,成为刑事司法的一项原则。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准确及时惩治犯罪的同时,节约司法资源,既给犯罪嫌疑人争取机会、化解社会矛盾,又能提高办案的质量与效率。对于全程参与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辩护律师与委托人前期的会见、沟通就显得非常关键。辩护律师在了解基本案情或者经过阅卷后,既要给委托人分析讲解其涉嫌罪名的情况,也要讲解刑事诉讼程序性规定,尤其要讲解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使委托人真正了解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以及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再决定是否进行认罪认罚。辩护律师与委托人充分交流,向委托人核实有关证据材料、告知其辩护思路,并征求其意见,以取得其对辩护思路与辩护意见的认可和配合,形成辩护合力,这样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实现对委托人的从宽处理。



【角度五·关于保护民营企业政策的适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涉案单位既有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也有专门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的空壳公司。其中,涉罪案件直接影响着涉案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负责人一旦被判实刑,企业很可能无法继续正常经营,对企业员工的生计和当地经济发展都会产生影响。201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参加最高检开放日活动致辞中表示:“最高检高度重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明确提出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判缓刑的建议”,为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提供了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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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2022-6-13 21:33: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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