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罪无罪辩护:行为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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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382 | 回复1 | 2022-5-18 21:3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整理}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那么,作为犯罪构成的主体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实践中,贪污案件的情况纷繁复杂,因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做出无罪判决的案件较多。特别是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成员,其行为性质能否定性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行为主体的认定。

贪污犯罪无罪辩护:行为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1.jpg

张某甲、陈某贪污案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因修建承秦高速连接线,需征用深河乡北庄河村党家坟坟地,被告人张某甲、陈某受深河乡人民政府委托,在协助乡人民政府发放该村党家坟的搬迁补偿款过程中,张某甲指使陈某虚构坟头套取补偿款49000元。将其中23000元用于村里公用支出,经张某甲同意给陈某个人8000元,余款18000元据为已有。


辩护人认为:
1、张某甲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构不成贪污罪。张某甲到乡人民政府报账时,如实向乡领导汇报了一共58个坟头,补偿款174000元,剩余6000元的事实,乡领导主动把剩余的23000元作为劳务费给张某甲。虚构17个坟头数的第5张表是按照乡领导的要求作的。
2、张某甲和乡人民政府之间是劳务承包关系,接受乡人民政府自愿支付的劳务报酬不是犯罪。其与乡人民政府之间的协议性质是劳务承包。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张某甲、陈某受抚宁县深河乡人民政府委托,协助乡人民政府发放该村党家坟的搬迁补偿款,认定本案主体身份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证据不足。另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否定抚宁县深河乡人民政府与被告人张某甲所签订的协议内容。抚宁县深河乡人民政府与被告人张某甲、陈某在发放该村党家坟的搬迁补偿款过程中虚构坟头行为由谁实施,无法查清。故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律解读:
本案中的张某甲、陈某系村委会成员,本身并非国家工作人员。那么,二人在发放搬迁补偿款过程中,与乡政府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关系还是劳务承包关系直接影响到定罪量刑。如果是前者,则属于刑法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从而就满足了犯罪主体构成。如果属于后者,二人提供的就是劳务,为搬迁工作清除可能的阻碍,而所得费用就是劳务费。不仅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且对财物的占有本质上也属于合法占有,而不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自然也就不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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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2022-6-13 18: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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