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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无罪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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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无罪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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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8 20:2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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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整理}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对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
犯罪行为:
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修改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量刑幅度做了较大调整,其中:1.将两档法定刑期变更为三档;2.最高刑从有期徒刑十五年提高至无期徒刑;3.量刑分界点由五年降至三年;4.虽取消“数额巨大”的附加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每档量刑都增加了“并处罚金”。
三、无罪辩点
(一)辩护要点:收受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且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
案号:(2015)眉刑提字第1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游某甲于2008年6月27日以领取工资的形式收取深圳龙辉跃实业有限公司现金6000元,收受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且其当天即退回深圳龙辉跃实业有限公司,其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故游某甲的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辩护要点:行贿人的证言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因行贿人与涉案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可信度较低,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仅凭行贿人的证言,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且本案无证据证实行为人如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
案号:(2014)东二法刑初字第1914号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收受他人财物主要依据行贿人一方的证言,缺乏其他证据相印证,而且上述每宗犯罪的作案时间、地点及行贿人均不同,每宗犯罪中的行贿人并非他宗犯罪中的见证人,是各自独立的,不能相互印证。因行贿人承包了翔运公司的出租车,与翔运公司存在利益关系,行贿人证言的真实性、可信度较低,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仅凭行贿人的证言,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另外,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叶某某如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因此,指控被告人叶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辩护要点: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属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行为人不具有职务身份,无利用职务便利所实施的行为,亦无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与本案其他行为人属共同犯罪。
案号:(2019)冀04刑终754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峰不具有职务身份,无利用职务便利所实施的行为,亦无为开发商瑞辉公司谋取利益,且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与被告人苗延宾属共同犯罪,故被告人李峰的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四)辩护要点:案件审理期间出台新的相关司法解释,将受贿数额较大的起点提高,从而使行为人受贿数额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案号:(2017)冀01刑终370号
裁判要旨: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实施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较大的起点提高为人民币6万元,而李彦申受贿数额仅1万元,应当依据新的司法解释对李彦申依法判处无罪,故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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