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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某博士领导受贿555万,其中索贿100万,最终被判1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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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某博士领导受贿555万,其中索贿100万,最终被判1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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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8 20: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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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整理}
编辑 / 林瑞子
排版 / 小荆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0)京刑终65号刑事判决书,系一起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受贿555万的刑事案件。那么详情是什么样呢?
01
案件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51岁,博士研究生文化,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原副总经理兼渠道管理部原总经理,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会计部柜面业务管理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会计部操作管理处高级经理、会计部总经理助理,住北京市西城区。
一审法院认定:
2004年至2009年,被告人陈某担任建行会计部柜面业务管理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会计部操作管理处高级经理、会计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全行柜面服务质量管理、全行存单存折的凭证设计并与采购部一同进行存单存折的招标、采购等。
2004年至2007年,陈某接受湖南华威金融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金融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华威金融公司承揽建行《柜面服务技巧实用手册》、《柜面业务应知应会实用手册》等印制业务上提供帮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杨某1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7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05年至2009年,陈某接受杨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华威金融公司承揽建行存折、单证等印制业务提供帮助,该段时间内华威金融公司自建行多家分行承揽了大量存折、单证印制业务。2009年,陈某收受杨某1给予的钱款共计380万元。
2007年,陈某以买房借款为名,向杨某1索要钱款100万元,钱款被陈某妹妹李某1用于个人公司增资。截至案发,该笔钱款仍未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受贿犯罪事实中有100万元系索贿,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故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人民币五百五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遂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宣告其无罪。
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某未提交新的证据,陈某辩护人提交了71份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
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其欲证明的待证事项,也不足以影响或否定原判认定的本案事实,其中部分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部分证据与本案事实之间不具有关联性。故二审法院均不予确认。
二审法院经审核,一审判决书列举的各项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且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依法确认的证据亦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相同。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某妻子张某1按照陈某意愿退缴赃款75万元,现在案。
02
二审法院评判
对于受贿380万元的事实,二审认定,原判认定陈某收受杨某1给予的380万元的事实系受贿犯罪,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评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陈某以及辩护人分别所提“380万元是李某1和杨某1经营土地增值获得的部分股权转让合法收益,陈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杨某1谋取利益,不是受贿”的相关上诉理由、辩解、辩护意见,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检察官“一审判决认定陈德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出庭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索贿100万元的事实,二审认定,原判认定该笔钱款性质系受贿款,而非借款,且系陈某以借为名主动向杨某1索要,依法认定为索贿的事实,具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评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陈某以及辩护人分别所提“该款系借款、已归还”的相关上诉理由、辩解、辩护意见,检察官“该起属一般受贿、不足以认定具有索贿情节”的相关意见,缺乏足够的证据佐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原判量刑,二审认定,上诉人陈某受贿数额555万元,其中100万元系索贿;其曾在调查阶段主动交代受贿十余万元的事实,但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不认罪、不退赃;原判鉴于其系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于法有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所提量刑过重之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03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奉公守法,但其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其具有索贿100万元之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一审法院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陈某在二审审理期间对于受贿75万元的事实表示认罪并退缴该部分赃款,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故本院在原判刑罚基础上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对陈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案之款系陈某受贿犯罪所得,应予没收,其余犯罪所得予以继续追缴。
04
二审终审判决
1、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刑初99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人民币五百五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上诉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30年5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3、在案人民币七十五万元系上诉人陈某受贿犯罪所得,予以没收。
4、继续追缴上诉人陈某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四百八十万元,予以没收。
职务犯罪中,什么是索贿,与受贿有何区别?
05
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是怎样的呢?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以及国有企业等单位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了国家机关形象和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必须予以坚决严厉的打击与惩处。通过本案能看出,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珍爱自身廉洁性,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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