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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事故责任?20个常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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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事故责任?20个常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看这篇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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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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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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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5 22: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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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整理}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每一辆行驶在道路上的机动车背后都有一份家人的牵挂和守望,购买安全合法的车辆,依法安装车辆牌照,及时投保车辆保险,这是每一个遵纪守法的的人对自身与他人安全的负责,本期微信通过一问一答的形式解答常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问。
Q1
什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指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中,因不当驾驶活动或者意外事件直接或者间接致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所生的侵权责任。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也可以参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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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Q2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确定事故责任?
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如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反证据或理由,并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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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Q3
租赁或借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有过错的,应当与驾驶人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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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Q4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内部责任约定不能对抗外部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Q5
机动车转让后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情形下,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谁来承担责任?
由受让人承担责任
,如若多次转让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实际控制机动车并享有运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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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6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谁来承担责任?
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责任。
驾驶培训机构对于用于培训活动中的汽车既能够通过其雇员即教练员控制该车的运行,同时也通过这种运行获得利益。由于受训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尚未取得驾驶资格,难以有效控制机动车,而教练才是教练车的实际支配人,而教练是受雇于驾驶培训单位,应当由培训机构承担赔偿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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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Q7
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无偿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如何承担责任?
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
,驾驶人为了车辆所有人的利益无偿代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对车辆既具有运行支配,也享有运行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偿驾驶人如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主观过错,则车辆所有人在赔偿第三方损失后可向无偿代驾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Q8
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谁来承担责任?
好意同乘系好意施惠行为
,邀请他人同乘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了鼓励互帮互助、好意施惠行为,对因驾驶员过错导致同乘人损害的,应当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但如若驾驶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适用减轻的原则。
Q9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由道路管理者承担责任
,但是管理人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
Q10
出租车驾驶员在非机动车道停车,乘客下车开门造成第三人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内部驾驶员和乘客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驾驶员和乘客之间按照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Q11
车辆在小区道路上行驶或进出停车库与幼儿发生碰撞,谁来承担责任?
机动车驾驶员与幼儿的法定代理人按照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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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
Q12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归责方式为过错责任: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方式为无过错责任:
1.
行人、非机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2.
行人、非机动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
机动车一方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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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Q13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等法律关系并存情况下,应当按照何种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确定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再确定侵权人(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然后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相关规定确定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最后再由侵权人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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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14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伤后逃逸,受害人权利如何救济?
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如若机动车不明、未投保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由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该基金垫付后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Q15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与驾驶人不一致时,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原则上,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投保义务人替代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地位向受害人(第三人)予以赔偿,但如果系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投保义务人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要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当投保义务人与驾驶人非属同一人时,则由两者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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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16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当事人未办理变更手续,保险公司能够免除赔偿责任吗?
不能,
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标的是机动车,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存在,都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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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17
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因从事网约车运营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否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
可以,
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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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定 保险标的是否构成 保险法第 四十九条、第 五十二条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
(二)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
(三)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
(四)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
(五)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变;
(六)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七)其他可能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因素。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虽然增加,但增加的危险属于 保险合同订立时 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 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Q18
保险公司能否以已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请求权?
不能,
在被保险人没有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已经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十条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之前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三者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 保险人以其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拒绝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请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 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19
当事人起诉机动车肇事一方,能否列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保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可以。
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保险公司应作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被告参与诉讼,而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请求时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这是在实现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并且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实体法律关系的协调,避免矛盾判决、诉讼迟延等程序法上的因素,为当事人提供的一次性解决纠纷、高效率诉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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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Q20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范围包括哪些?
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其中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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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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