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杜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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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950 | 回复1 | 2022-4-19 20: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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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其存在过错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杜某某诉称:2021年1月1日19时18分许,杜某某在绿灯允许通行时走人行横道过马路,被告李某甲(14岁)驾驶雅迪载有三人(均未满16岁)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违反信号灯通行,未按规定载人,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导致交通事故。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杜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杜某某受伤住院治疗。杜某某要求李某甲、李某乙赔偿其因事故受到的损失。
李某甲、李某乙辩称:对杜某某所说费用不认可,需要核实其的实际住院情况,另外误工费需要考勤表证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日19时18分许,李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东营市垦利区新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景苑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步行的杜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杜某某受伤。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第37052112021000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杜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杜某某于2021年1月1日到东营市垦利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21年1月5日出院,住院4天,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为头部外伤、头皮血肿、左肘关节挫伤、左髋部挫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出院医嘱为建议修养二周。杜某某支付住院治疗费1912.42元、门诊检查费816元,共计2728.42元。李某乙为杜某某支付医疗费700元。
裁判结果
垦利区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鲁0505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李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某某支付医疗费2073.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479.19元、误工费2156.35元、交通费200元,共计5308.96元;二、驳回原告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解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发生时被告李某甲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也无财产,虽然原告将其列为被告,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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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2022-6-14 16:26: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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