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避免走哪些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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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50 | 回复0 | 2023-2-2 00: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林律师专门处理医疗纠纷,在接触越来越多当事人后,发现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是普通老百姓,非常缺乏法律和医学常识,以至于走了很多弯路,踩了很多坑,现在就一些老百姓常走的弯路给大家分享一些避免绕弯的经验。



一、轻信并发症不属于医疗损害的说法。
可以说大部分医疗损害是属于并发症,例如手术并发症,行子宫切除术时操作不当将膀胱弄破了,例如治疗并发症,脑梗塞溶栓时未考虑患者长期服用了抗凝药,溶栓药未减量导致并发消化道大出血等等。并发症与医疗损害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并发症的发生不代表不是医疗损害,当医疗机构在对并发症的知情告知、预防、处理方面存在过错并与并发症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时,一样要承担责任。如甲状腺结节手术前,未告知患者存在损伤喉返神经、甲状旁腺的风险,使得患者轻信手术的安全性而选择手术,术后出现了声带麻痹或低钙血症的并发症,这构成医疗损害;如上述子宫切除手术时按常规应当理清子宫与膀胱的解剖关系,但手术医师未遵守操作常规,术后出现了膀胱破裂的并发症,这构成医疗损害;如脑梗塞溶栓后出现了消化道大出血的并发症,医生未正确评估病情,未及时内镜下止血,导致患者低血容量休克死亡的发生,则属于更严重的医疗损害。上述医疗损害均属并发症,医院需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中,同属并发症的医疗损害发生后,医务人员就会忽悠患方家属,说这是并发症,不属于医疗损害,并发症都是术前或治疗前签字告知的,医院没有责任。但实际上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并发症不属于医疗损害,而大部分医疗损害就是以并发症的形式出现,同时也没有法律规定告知了并发症发生的风险医院就没有责任。
二、复印的是不完整病历。
可以说大部分患方当事人到医院病案科要求复印所有病历时,病案科工作人员或处理纠纷的人员将不完整的病历复印给他,并告知这就是所有的病历,但实际上主观病历都不在里面,例如病程记录、会诊记录、手术记录、护理记录、麻醉记录、病例讨论记录等等。医院通常会利用患方当事人不知道病历有哪些内容这一信息差,给患方复印或封存不完整的病历。当患方当事人知道完整病历是哪些内容时,医院又会说主观病历不能复印,但法律上根本就没有主客观病历的说法,根据《民法典》医院生成的所有病历都可以复印,包括介入手术视频、影像学原片电子数据。如果医院仍不配合,提出封存全部病历的要求或向卫健委投诉。
三、住院期间病历是可以复印的。
住院期间未归档病历叫在架病历,医院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必须及时根据诊疗行为的实施进行更新。根据《医疗纠纷预防预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所以,在架病历一样可以封存复印,医院没有理由拒绝,而且封存复印后,已封存部分病历医院不能再修改,只能添加新的病历记录。
四、死亡的案例并不是必须做尸检才能走法律程序。
尸检不是医疗纠纷走法律程序的必经程序,只有当患者死亡原因不明确,或患方对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有异议时,才应当进行尸检明确死亡原因。当然,实践中有少数鉴定机构对于死亡原因明确的案例也以未尸检为由不受理医疗损害鉴定,这是因为这些鉴定机构有意排斥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或受医院影响找借口不受理案件。林律师建议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不要过早表示不会做尸检,也不要以为必须行尸检才能走法律程序,甚至不要将遗体已处理的消息告知医院,只要告知医院,是否尸检是患方自己的事情,如果要尸检,患方自然会去申请做。



五、轻信医院背景强大,打官司打不赢的说法。
可以说绝大多数医疗纠纷,只要属于医疗损害,患方胜诉的几率都是非常高的,因为医疗损害走法律程序是要做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很难对医院明显的过错及患者的损害视而不见,多少都会鉴定医院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只是责任比例不同而已,而这个医院的背景,并不是鉴定机构参考的因素。当然,有人会说医院会影响鉴定机构和法院啊,这个说法没错,只要有机会,医院肯定会去影响鉴定机构和法院,但是越是背景强大的医院,他们的医疗纠纷案件就越多,他们不可能每个案件都去开后门,这会带来风险;同时,鉴定机构和法院面对患方这样的弱势群体,明目张胆的维护医院利益,他们是很难做到的,也是风险巨大的。所以总体而言,就林律师处理这么多医疗纠纷案件的经验,医院强大的背景对案件结果影响不大,关键还是要看案件本身的情况,如医院的过错是否明显,患者的损害是否严重,而且绝大多数医疗损害案件患方都会赢。
六、协商并没有金额限制。
很多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告知患方当事人,医院只有几万元的权限,高于这个金额,必须到医调委或者法院解决医疗纠纷。可以说确实有卫健委行政文件规定辖区医院超过某一赔偿金额应当在有鉴定结论或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处理医疗纠纷,但这个行政文件只对内不对外,也即尽管行政机构以此文件来管理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行为,但这个文件只能部分约束医院,并不能禁止医院在超过某一金额与患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所以,实践中,关于有金额限制的纠纷处理规定并没有被实际遵守,更多的是医院拿来给患方施加压力的说法。
七、医调委并不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必经程序。
不管是医院还是法院,都喜欢让患方到医调委去处理医疗纠纷,对于医院而言,医调委是一个转移矛盾、降低患方预期的地方,对于法院而言,将患方引到医调委,可以减少案件受理量。但实际上医调委只是一个第三方调解平台,没有法律强制效力,到医调委调解是基于双方意愿的,患方可以不去。所以医调委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单方面是不能启动的。林律师建议,患方可以根据自身案件的特点还有维权决心来选择是否去医调委调解,如果医方在到医调委调解前态度强硬,没有任何赔偿意愿,去医调委只是浪费时间,还不如一步到位起诉。
八、中了医院拖延、反复无常的套路。
只要患方不启动法律程序,医院就有一百万种方法拖延医疗纠纷处理,除了向医调委转移矛盾,还可以利用医院内部制度来拖延,例如领导开会讨论,科室内部讨论,上报行政机构领导,疫情影响不能处理纠纷等等,其实这些内部程序是医院自己的程序,并不能对抗上位法,不属于拖延解决纠纷的合法理由;还有通过对损害后果引发争议来拖延,例如伤残等级不明,必须进行伤残鉴定后才能谈,例如治疗还在进行,损害结果无法确定,必须等治疗后才能协商等等。医院的拖延战术,要么是压根就不愿意协商处理,要么就是患方维权意志不坚决,没有表现出协商不成走法律程序的强硬态度。林律师建议对于拖延战术,唯有启动或表达启动法律程序强烈意志才能破解医院的拖延战术,有意协商的,医院会在司法鉴定前主动提出调解方案。
医疗纠纷刚发生时,患方往往强势,情绪激动,而医院的纠纷处理工作人员也只是做本职工作,不会跟患方家属对着干,所以往往会做出一些模糊的承诺,例如医院可以在不超过什么金额赔偿,但还是要上报讨论。当纠纷处理避过了患方家属的锋芒,医院就会出现反复无常的说法,先前的承诺反而会一降再降,只要患方没有给医院施加到足够的压力,他们就会将赔偿金额降到患方能忍耐的边缘,或者“迫使”患方走司法程序。一般来说,先前作出的承诺,是医院愿意承担的赔偿方案,如果医院开始“反复作妖”,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施加压力或启动司法程序。
九、做医疗事故鉴定而不是司法鉴定。
很多患方当事人不知道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前者由两级市省医学会鉴定,市医学会鉴定不服可以申请省医学会鉴定,再不服可以到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而后者只有一次鉴定机会。如果患方当事人以为医疗事故鉴定省时而费用低,那就大错特错了,除非市级鉴定能迅速开展,并且双方都对结论认可,而且愿意以鉴定结论为基础协商赔偿,但这种概率实在太小,就林律师的经验,走医疗事故鉴定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从来都没有起到省时省钱的作用,很多时候最终总有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不得不起诉到法院的,而这样折腾浪费的时间比直接起诉要多很多。林律师建议,如果不是为了给医务人员施加压力或者追究医务人员个人责任的,不宜行医疗事故鉴定,不只是这个鉴定离纠纷解决还很遥远,结论也对患方不甚友好。
十、主张医院伪造病历。
林律师见过患方当事人走过最长的弯路的,就是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在法院主张医院伪造病历,这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会导致整个案件败诉。患方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医院病历记录不真实,不要随意指控医院伪造病历,因为医疗纠纷都必须经历司法鉴定来证明医方过错及损害结果,如果对鉴定材料存在异议,鉴定是不能完成的,最终会导致患方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林律师见过非常多的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患方败诉,一问什么原因败诉,说没有做鉴定,再问为什么没有鉴定,说病历作假鉴定机构不受理,而法院又没有认定病历作假,因为患方没有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病历作假。这样就陷入一个败诉的死胡同了,有时候医院确实有伪造病历的事实,但患方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的话,不如认可病历真实性,将司法鉴定完成,保证最低的医疗损害赔偿。如果患方一定要举证医院伪造病历,从林律师的办案经验,仅仅有五个办法可以举证成功:1.录音、录像,特别是和医务人员的交流过程中录音,来固定医院实施的诊疗行为与病历记录不符的证据;2.医院存在伪造签名的情况,通过笔迹鉴定来证明;3.医院出具了两份记录不一致的病历,患方向法院出具并能证明都是医院提供的;4.病历中存在明显自相矛盾的记录,并且可以看出是为了掩盖诊疗过错的,不能用笔误来解释的地方;5.能够顺利进行电子病历鉴定。



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非常专业的法律和医学知识,存在这么多弯路这么多坑,但大家千万不要泄气,咨询或委托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这些弯路往往都可以避免,至少可以最大程度上避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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