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整理}
前言
如今,中国每年的离婚率高居不下,而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在离婚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到婚姻财产纠纷。要想不伤感情又不伤钱,公平合理地解决婚姻财产纠纷,请个靠谱的离婚律师真的很重要。
胜法网小编通过采访广东深圳的离婚律师刘小吟律师,归纳总结出在遭遇婚姻财产纠纷以后,我们如何才能避免更大的损失,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常识。
律师关键词: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擅长婚姻家庭内的法律关系及财产纠纷处理,处理案件走法走心,将两性关系心理学融合进法律案件的处理是其办案的一大特色。
格言:做律师,需道与术的融合,具备丰富的法律经验,更能解读出案件本身的内涵。
作为执业多年的离婚律师,刘律师给我们分享了办案的一些心得,下面小编就拿出这些新鲜的干货,让大家一起涨涨见识。
婚内债务:
很多夫妻都是在办理离婚中时,才被告知夫妻另一方曾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对外发生的债务,这类在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况存在的债务能否以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呢?
律师说
依据法律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
但是在很多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发生“突然出现”的借条、经营合同的虚假诉讼,多以投资、亲友借贷、合作经营等形式存在,目的在于使用虚构债务来非法侵占夫妻共有财产。虚假诉讼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是为了诈骗财物或者其他犯罪目的,虚假诉讼就成为这些犯罪的具体手段,可以依其所触犯的罪名定罪。
婚外房产:
现在不少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婚外情,并在婚外以第三人名义购置房产,如果夫妻另一方知道此事,能不能把房产要回来呢?
律师说
如果夫妻一方能取得证据证明这套房产是夫妻另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可以依法收回该房产。赠予行为是无效的。此外,涉及到具体处理问题,比如夫妻一方赠与婚外情人房产,究竟是返还房屋还是购房款。律师认为,可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赠与人给受赠人钱款,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如果赠与人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受赠人应返还原房屋等。
共同还贷:
时下,除了全款支付购房款以外,大多数人是选择贷款买房。许多夫妻都是婚前一方首付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于是在离婚分割夫妻财产之时,会对房屋产权归属产生质疑。
律师说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前买房,双方共同出资的话,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候,出资双方应在房产证上载明权利人。因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仍属于个人所有。而房屋权属是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情况确定权利人的。
律师提醒,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是双方出资但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姓名,则已经出资但未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将会在房屋的处分、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一旦双方反目对簿公堂,在分割财产时权利就可能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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