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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研究,如何正确签署才能保障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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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研究,如何正确签署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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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 23: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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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整理}
有不少女性当事人在婚姻中遇到老公出轨、擅自在外举债、家庭暴力等情形,但是双方尚未下定决心立即离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双方签署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就很有必要了。下面深圳离婚律师李涛谈谈这个问题。
一、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这就是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其要点有四:
1、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无效。
2、可以约定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归一方所有。
3、婚内财产协议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
4、婚内财产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除非债权人知道有婚内财产协议的存在。
二、案例说法: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本律师郑重提醒:婚内财产协议不是一般的合同,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尽量不要自己起草。
先从一则案例说起:
案例1:原告李先生在婚前购买一套房产,婚后李先生写了一份《房屋产权协议书》,约定:“我自愿将此房产50%的产权给予妻子,立此为据,永不反悔”。这份协议上只有李先生签字,没有妻子签字,之后也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房子仍然在李先生一人名下。
离婚诉讼时,妻子要求分割50%产权,李先生认为这份协议书是赠与,现在李先生要求撤销赠予。法院最终认定该协议书未生效,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败诉。
以案说法:妻子犯了哪些错误?
1、应当双方签字,而不是仅一方签字。
2、有产权证的房子,应尽快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3、即使不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也应尽量将婚内财产协议办理公证。
法院做出上述裁判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案例2:原被告双方通过拆迁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房屋的方式取得一套房产,签署一份协议书,内容是:“位于泰安市五环小区房产,甲方(原告)经过慎重考虑放弃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乙方(被告),乙方对其房产有全部的所有权,但在没有不可抗拒的情况下不能买卖。此协议仅此一份,由乙方妥善保管…”之后该房产也没有办理变更登记。
原告要求撤销这份赠予协议书,并确认该房产仍是共同财产。
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份协议是原被告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在审判过程中,有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这种赠与属于“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行为”,符合《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不可撤销。且《婚姻法》第19条未规定必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因此这份协议有效。
观点二:这种赠予是普通的民事赠与,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可以撤销。
深圳离婚律师李涛认为,婚姻法调整的婚姻财产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财产关系,婚姻法是特别法,应优先适用。本案应该适用《婚姻法》第19条,该房产是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并非个人财产。夫妻财产约定因其强烈的身份性不应适用赠与合同有关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否则将使夫妻财产约定变成一纸空文。故夫妻之间有关共同财产房产的赠与,无需经过物权变动登记。因此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三、总结
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总结出婚内财产约定的一些注意事项:
1、应当以协议书的形式,双方签字,而不能以单方承诺书的形式。
2、协议书尽量办理公证,因为公证后的赠与是不可撤销的。
3、有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4、如果原本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内约定转移给另一方,尤其应当慎重,办理公证并过户很重要,可以有效避免日后纠纷。
5、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影响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需要分析具体案情,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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