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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经验分享:
随着现代人婚姻观念的转变,离婚率一直居高不下,因此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成为普遍关心的问题。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条没有明确规定,生育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性一方的个人财产。
通过查阅上海地区司法判例,我们得以看出法院对于生育金的裁判态度是支持女方的,因为生育津贴作为针对妇女怀孕生产而给予的生活补助,具有人身属性,因此应当归女方个人所有。
案号:(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6116号
关于被告主张原告的生育金,本院认定原告取得的生育金为17,414.40元。该生育金分为两部分,一是生育生活津贴14,414.40元,该津贴是针对妇女怀孕生产而给予的生活补贴,故应以归女方个人为宜;二是医疗费补贴3,000元,鉴于医疗费是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支出,故该医疗费的补贴应当各半所有。综上,原告就生育金部分,应当给付被告1,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