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案由之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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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889 | 回复1 | 2022-4-11 20: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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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案由之赔偿纠纷

(石磊律师 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

前 言

作者在《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婚姻家庭案由介绍》介绍了婚姻家庭案由。然而,这次介绍,不够细致,但提供了继续介绍的方向,就是按照内容中的分类,对相应内容进行稍细致地介绍,为生活、工作提供帮助。
为此,作者整理了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讲坛上作的《婚姻家庭之赔偿纠纷》的内容,结合新司法解释,形成本次写作的内容,与大家进行分享,以期对大家有用。
第一部分 解读赔偿纠纷

赔偿纠纷,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法〔2020〕346号)》的规定,就只有赔偿纠纷,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法〔2020〕346号)》的规定,就只有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这一个。
一、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概念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指离婚纠纷中无过错的一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后一年内,要求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引发的民事纠纷。
如果在离婚时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除外。
二、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的特征

结合法律规定和实践要求,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具有以下特征。
1.以离婚为前提。这就说明婚姻存续期间,无法通过诉讼提出损害赔偿。即使提出,法院不会支持。
2.以无过错为条件。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双方有过错的均提出损害赔偿,后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不会支持。
3.有时间限制。诉讼离婚,无过错方起诉的,提出损害赔偿应当是一审开庭结束前;无过错方是被告时,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非诉讼离婚,无过错方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三、赔偿纠纷类型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具体分析,还可以分解成以下类型。
1.身份型损害赔偿纠纷。指因身份关系导致离婚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侵权型损害赔偿纠纷。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离婚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如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其他重大过错型损害赔偿纠纷。指除了前面所列情形之外的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
第二部分 赔偿纠纷涉及的规范

知道了赔偿纠纷的概念和特征后,要真正处理这类纠纷,还需要法律来作为支撑。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处理赔偿纠纷,至少涉及以下规范。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部分 处理赔偿纠纷应当注意的事项

赔偿纠纷,在了解和掌握前述内容之后,要处理这类纠纷,还需要结合证据等综合进行。同时,处理这类纠纷,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案件管辖

案件管辖,就是解决在哪里起诉的问题。赔偿纠纷,一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找准受理法院,让案件处理起来事半功倍。
二、更新知识,注意与以前的区别

民法典时代,对于赔偿纠纷,有新的理念和新的要求,新规定,这在具体工作需要注意。如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只有重视此,在工作中才能不出差错。
后 记

综上所述,赔偿纠纷,在婚姻家庭案件中,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主要是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但要想开展好这一类工作,还得好好学习,掌握这些知识,积累更多经验,才能让工作得心应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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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2022-6-14 00: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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