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别离婚律师:在深圳,诉讼离婚需要申报哪些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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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852 | 回复0 | 2023-1-27 16:43: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深圳离婚律师讼别通过本文分享,通过诉讼方式离婚,需要申报财产。在深圳来说,需申报的财产范围包含哪些财产?
先看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中进行财产分割: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深圳法院,对应申报的财产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离婚中,夫妻双方分别填写《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涉及的申报内容是指婚后取得的所有财产、权益等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包括:
(1)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2)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3)车辆、贵重私人物品等价值较大动产;
(4)银行存款;
(5)租金、政府津贴、农村集体组织红利等生产、经营性收益;
(6)股权及其收益;
(7)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8)投资型保险;
(9)知识产权的收益;
(10)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11)其他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或权益。



根据深圳法院的规定,申报上述债务同时,应同时申报这些内容:
(1)债权债务;
(2)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
(3)其他登记于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持有、保管的,双方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的财产或权益。
因此,通过法院离婚,需对名下的财产进行如实申报。如果一方未能如实申报财产,可能被认定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其隐藏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对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可依法另行起诉要求分割,未申报的这一方,少分或不分该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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