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件律师作者:{admin 整理}
热爱运动的五人是同一个马拉松跑团的会员,经常一起组团前往各地参加马拉松比赛。没想到, 一次寻常的结伴驾车外出参赛, 却在旅程中发生了车祸, 一名路人不幸身亡。
负有主要责任的司机赔偿了 30 余万后,以自己无偿提供劳务为由要求赔偿,将同行的四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也几经波折 ……
五人同行参赛
一场车祸突如其来
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的孙全、高岩、翟刚、冯程、杨威是马拉松跑团的会员,几人源于共同的爱好相聚于此,也经常一起" AA 制"前往外地参加马拉松比赛。
2018 年 6 月 22 日,5 人相约由孙全担任司机,驾驶杨威的车前往长治县参加"上党马拉松比赛"。一行 5 人参加完比赛后于 23 日驾车返回。
途中经过安泽县一村庄时不幸出了车祸,当地被撞村民景巧当场死亡,作为驾驶员的孙全也受伤。当晚,孙全前往当地医院,进行了为期 4 天的住院治疗。7 月 2 日,孙全又因事故中左眼受伤在医院治疗了 11 天。
经安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孙全承担全部责任。安泽县人民法院也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了孙全有期徒刑 10 个月,缓刑一年。
随后,孙全与景巧的家属达成了谅解协议,除车险赔偿部分外,共赔偿 345000 元。事后,高岩、翟刚给了孙全 5000 元,杨威给了孙全 1000 元。
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一审法院:平摊
原本兴高采烈的出行最终却败兴而归,而志同道合的五人也因车祸的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孙全将同行的 4 人告上了法庭。
孙全认为,自己作为司机为大家驾驶车辆,是无偿提供劳务,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自己负全部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同行的四人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和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孙全要求四人赔偿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失和自身损失,共计 36 万余元。被告四人则认为,驾驶车辆是多人轮换,并且并没有孙全提供劳务的约定,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五人基于共同的追求,虽然不产生经济利益,但为健身、为体育而走到一起,应秉持相互协助、乐于奉献、诚信友善的精神。
由孙全驾驶车辆,其余四人乘坐途中可以相对放松休息。孙全的行为应是一种提供劳务的奉献精神,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孙全虽负全部责任,但属过失行为,被告四人虽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但原告对他人损害也是对被告提供服务过程中造成的。
因此对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五人应当共同承担。针对原告要求被告共同承担 345000 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针对其自身损失,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认定。最终,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判决 345000 元的经济损失,孙全自行承担 69000 元,高岩、翟刚、冯程、杨威四人各赔偿孙全 69000 元。
"情谊行为"还是无偿帮工?
二审改判
对于这一判决,高岩等四人并不认同,并进行了上诉。他们认为,几人相约驾车参赛,费用 AA,轮流驾车,这只是一种兴趣爱好,不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所需,更不是生产经营行为,因此也不存在谁服务谁,谁为谁支付费用的情形。
几人根据自己的能力自觉出力,孙全本身也要参加比赛,并不是单纯为他人提供服务,这应当是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的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情谊行为,不受法律拘束,应当依据道德准则调整。
高岩等人认为应认定双方之间是"情谊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孙全则辩称是无偿帮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由高岩等人负担。对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孙全在同行中的驾车行为是提供劳务的行为并无不当,其赔偿死者家属的 34 万余元应当认定为孙全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己受到的财产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已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孙全作为驾驶人,应具有区别于其他乘坐者的高度注意义务,因此原审判决 5 人平均负担损失欠妥。最终,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定孙全自行负担该笔损失的 50%,剩余的 50% 的责任由高岩、翟刚、冯程、杨威四人平均承担,各赔偿孙全 43125 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 上海法治报侵权案件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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