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同事偿还借我的55万元,法院竟驳回?咋回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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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722 | 回复0 | 2023-1-22 20:0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同事以投资名义借钱,在催促对方还钱无果后,陈立将同事鲁正夫妻俩告上法庭。但让陈立没想到的是,法院竟然认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予以驳回,为何?

原告陈立与被告鲁正系同事关系。自2014年8月,鲁正找到陈立以投资名义借钱,碍于同事情面向其出借,截至2016年3月向被告累计出借157万元,截至2018年2月,被告累计还款102万元,尚欠原告55万元。

陈立后来得知,鲁正借款后均用于家庭购房、购车及家庭生活开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投资失败或钱花了慢慢还为由予以推脱。

2018年11月,陈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鲁正夫妻偿还借款55万元,并向原告支付约定利息。

被告则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与理由不予认可,并且称借款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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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案件焦点在于,原告和被告鲁某、周某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认为: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对其主张的借贷关系的成立并生效负有举证责任。被告鲁某没有给原告出具《借条》,原告提供的《合伙投资“某医疗股权收益权投资基金”协议书》、《协议》均无法证明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原告主张双方系以理财为名行借贷之实,但根据原告所说每次借款双方均签订有类似2017年3月双方签署的《合伙投资“某医疗股权收益权投资基金”协议书》,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鲁某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不保证盈利,原告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理财有保本保固定收益的约定;原告前期的理财本金能够收回,不能证明被告对涉案理财本金承诺保证收回,亦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原告主张双方以理财为名行借贷之实依据不足。原告称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将原告的理财投资实际投资,是否实际投资均不能证明双方对涉案资金具有借贷合意或被告向原告承诺投资保本保收益。

综上,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对其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不仅双方要有借贷合意,也要有实际出借的行为;即使双方仅口头达成借贷合意,只要出借方有实际出借的行为,且借款方无法反驳系其他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也是成立并生效的。但如果双方无借贷合意,出借方主张借贷关系则无事实依据。

现今的民间借贷已经不是以前亲朋邻里的相互帮助的无偿借贷,大多均是有偿的,一方解决资金困难,一方用闲散资金赚取相应的收益。现在还有一种用闲散资金赚取收益的方式,即委托理财。委托理财与民间借贷有一定的重合性,要看委托理财的保底条款是如何约定的。

本案中,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也不能证明双方名为委托协议,实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形。所以原告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据此要求被告偿还款项,无事实依据,应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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