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二中院通报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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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942 | 回复0 | 2023-1-21 10:05: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来源:法制日报案件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向存丹

        11月26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报2016年至2018年10月以来该院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并公布3起典型案例。自2016年以来,该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1008件,审结900件,呈整体上升趋势,其中今年1至10月受理426件,审结346件。

        通报称,重庆市二中院辖区内部分KTV经营者缺乏版权意识,随意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自2016年以来,此类案件每年在200件以上,占同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总数60%以上。由于部分小型零售业者缺乏商标意识,对进货渠道把控不严,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也逐年上涨。此外,部分经营者和个人版权意识不强,在互联网平台上随意使用、传播他人作品,引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此类案件也呈大幅增涨态势:2016年7件,2017年仅1件,今年1至10月已达54件。

        据了解,目前大多数KTV经营者已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权利人达成协议,获得使用其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授权许可,做到了合法经营。在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音集协诉重庆市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2015年11月23日,音集协委托代理人到重庆市万州公证处称,发现重庆地区部分KTV经营场所未经音集协许可,擅自营业性播放属于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特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11月25日,公证员来到重庆市开县某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包房内消费。公证员监督代理人对歌曲播放画面进行截取片段录像,其中包括《祝你愉快》等7部作品。消费结束后,商家出具了发票和交易凭证,上面的收款单位和受理商户名称均为“重庆市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即被告。后拍摄的视频由公证人员保管并刻录成光盘,且对外观环境进行拍照。12月7日,公证处对上述证据出具了公证书。

        2017年2月6日,音集协向重庆市二中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重庆市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维权支出的费用1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重庆市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及支付使用费,在其经营的KTV包房内提供了《祝你愉快》7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侵犯了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对该7部音乐电视作品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由此,法院判令被告对该7部音乐电视作品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损失。但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法院综合考量原告作品类型、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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