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审辩护技巧(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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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939 | 回复0 | 2023-1-21 09:5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四、庭审中的肢体语言

1.着装:庄重,干练

庭审时,律师的形象非常重要。如果不需要穿律师袍出庭,也要穿上正式的服装,给人以洁爽、干练的形象。律师的外表不宜修饰过度。修饰过度,不但不能在法庭上给人留下良好的印象,反而让人觉得轻浮。

2.精神凝重:凝重,亲切

辩护律师一定要清楚:从走上辩护席的那一刻起,辩护工作已经开始,律师已经是被关注的对象,他的一举一动都体现了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任何不适合的举动,都有损自己的形象,都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是对法庭和律师执业的不尊重。

3.行为举止:稳重,节制

在法庭上其他人发言的时候,辩护律师应当认真倾听或者偶尔记录,面带微笑,表现出胸有成竹的样子。如果庭审过于漫长,身体有些疲惫,可以通过查看案卷资料的方式开舒解疲劳。任何时候都不宜有过度的、夸张的形体动作体现。

有些律师在发言时习惯有一些手势。这一点无可厚非,手势是为了辅助说明辩护观点的,这些手势和律师的职业相称,不能给他人带来不愉快的体验。有的律师在法庭发言中,喜欢指指点点,情绪激动的时候还敲桌子。这是很不礼貌的行为,容易引起对方的反感和不满,加剧双方的对立,最终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给案件带来不利影响。

五、庭审中突发事件的处理

1.受害人一方追打、辱骂被告人,或对法庭表示不信任等情况。

2.被告人情绪失控、胡搅蛮缠或其家属喊冤。

3.旁听人员喧闹法庭。

4.一方当事人迟到或手续不全。

5.其他事件。

处理原则:尽快平息事态,避免矛盾升级。

六、庭审中的发文技巧

1.根据刑事案件需要查明事实的基本要素进行发发问;

2.针对事实不清或者证据冲突的部分进行发问;

3.语速适中,便于书记员记录,重要事实,提醒书记员记录;

4.避免重复发问,避免诱导性发问;

5.发问简短,目的明确。

七、庭审质证技巧

1.书证物证:发现问题;

2.坚定结论:不迷信专业人士;

3.言辞证据:找出矛盾

4.证人或相关人员出庭:出其不意;

5.其他证据:合法性。

质证原则:综合分析,互相对比。

结合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找出证据瑕疵。对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辩护律师应明确表示无异议,如果有异议的话,不能拖泥带水,要用精炼的语言,指出证据存在的问题。

在质证过程中,律师应当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三大要素提出自己的质证意见。如果证据存在较多瑕疵,为了防止书记员遗漏记录律师的质证意见,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在书面的《质证意见》上,律师可以详细地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在法庭中的口头质证中,律师发表意见的时候可以相对委婉一些。

有时候,公诉人会对律师发表的质证意见进行说明或者反驳,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当服从法官的指挥,不要急于反击,如果法官征求律师的意见,可以根据当时的形势略作回应,或者向法官表示将在法庭辩论的时候进一步陈述辩方的观点。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与公诉人的交锋过于激烈,以退为进,还可以赢得时间调整辩护思路,为下一轮辩论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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