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案原则及经验交流(广东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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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793 | 回复0 | 2023-1-21 09:2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以下是小律根据经办的刑事案件及身边同事做的刑事案件汇总的一些原则及经验,仅供参考与交流。

一谈到刑事案件大家第一时间想到的是量刑,量刑原则有哪些?

1、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刑罚。

2、 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 宽严相济,考虑社会效果

4、 考虑不同时期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



什么是量刑?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再根据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后再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确定最终刑罚。

那有哪些常见的量刑情节?

1、 未成年犯罪,从宽处罚。

(1)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犯罪,一般能轻30%。

(2)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一般能轻10%。

(3) 未成年犯罪,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有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或者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2、 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老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最多能轻40%。

3、 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辨认控制能力等情况,最多能轻40%。

4、 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聋哑或视力障碍影响其辨认控制能力的程度等情况,最多能轻40%。

5、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程度、损害后果的大小等情况,最多能轻50%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综合考虑危险来源、避险方式、损害大小等情况,最多能轻50%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7、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预备犯罪的性质、实施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一般能轻60%;犯罪较轻的,可以轻超过60%或者依法免除触犯。

8、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比照既遂犯量刑。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根据造成的损害大小,比照既遂犯最高可以减少40%

(2)未行终了的未遂犯,根据造成的损害大小,比照既遂犯最高可以减少50%

9、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是否自动放弃犯罪、是否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理。

(1)造成损害的,一般减轻30%

(2)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

10、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一般减少20%,犯罪较轻的,减少50%或更多。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30%

11、对于胁从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等情况,一般轻30%,犯罪较轻的,减60%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2、对于教唆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被教唆者是否犯被教唆的罪等情况,予以处罚。

(1)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造成损害的程度,加重40%。

(2)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可以减少50%。

13、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一般可以减4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14、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认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可以减少20%

(2)重大立功,可以减少20%以上;犯罪较轻的,最多可以减少50%或者免除处罚。

15、坦白

(1)供述自己罪行,最多减20%

(2)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一般减少30%。

16、当庭认罪

最多减10%,依法认定自首、坦白除外。

17、退赃、退赔的

一般减少30%,但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除外。

18、取得谅解书的,可以减少40%;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可以减少30%;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可以减少20%;但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除外。

19、累犯,一般加1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0、有前科,一般增加10%,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21、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犯罪,一般加重20%

22、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一般增加20%

23、对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犯罪的,一般加重20%

24、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过错,一般可以减少40%

25、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一般可以减少30%。



上述的都是一般情形,你仔细观察一下,应该大致相当的,但世界不是绝对的,存在即是合理,但总体上刑事的量刑都是以基本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为依据的。所以,犯罪事实的危害性是考虑量刑的重要标准,这个应该是刑法里的一个定论了。

小律语录: 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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