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两案例入选2021年度广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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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941 | 回复0 | 2023-1-21 09:24: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来源:南方网

近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2021年度广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广州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广州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抓取海量用户密码信息危及用户数据安全案入选。

广州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案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207号民事判决

承办法官:谭海华

案情简介

广州市某公司开发了四款微信视频美颜相机APP并上传于各平台供用户下载,但并未提供源代码下载,用户可免费试用半小时,之后需付会员费才可继续使用。该四款软件中的沙盒分身功能使用了某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适用GPL V3开源许可协议的virtualAPP软件源代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沙盒分身部分功能代码是作为被诉侵权软件的衍生部分而整体发布的,GPL协议具有高传染性,故该公司未开源整个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违反协议约定。GPL V3开源许可协议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著作权合同,许可条款是版权许可的条件。该公司违反GPL V3开源许可协议的约定,则其依据GPL V3开源许可协议获得的授权自动终止,该公司再使用涉案软件已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故其构成侵权。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广州某公司停止提供含有侵权沙盒分身功能源代码的四款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专家点评意见

由于开源软件的概念和绝大部分的开源协议都来源于国外,部分人士对于英文的开源软件许可协议在中国的法律效力问题始终存在疑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论述并认可GPL协议在中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明确已适用开源协议的软件不能撤销先前的许可,开源软件的最主要贡献者不能在开源协议基础上增加限制商业使用条款,不能限制利用开源软件开发的商业软件对其他人使用该商业软件进行收费。另外,过往案例中法院虽然默示认可GPL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未深入探讨或阐述对GPL协议“强传染性”的理解。本案则阐述了利用开源软件再次开发其他商业软件部分的源代码的理解,充分维护了开源软件授权方的合法权益,有助于鼓励企业开放软件源代码。本案的处理体现了高标准的司法裁判水平,为打击被许可方违反GPL协议的恶性行为提供了成功借鉴,同时在开源软件授权方的权利限制及利用开源软件再次开发其他商业软件需要将商业软件整体开源还是仅需公开使用了开源软件部分的源代码的理解上,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广州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抓取海量用户密码信息危及用户数据安全案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3325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民终4453号民事判决

承办法官:黄彩丽

案情简介

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仅仿冒微信公众号注册商标误导相关公众下载其应用软件,还通过应用软件抓取逾2000万微信公众号用户的账号、密码并上传至其服务器,危及用户数据安全利益,破坏微信公众号平台运营者提供的合法网络服务正常运行,造成对互联网公平竞争秩序的损害。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被诉行为主观故意明显,损害微信公众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及安全,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中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令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私自收集微信公众号用户数据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专家点评意见

本案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被诉标识既用于宣传其“公众号助手”软件,又用于宣传其提供的服务,该种使用行为不属于指示性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同时明确认定故意将海量用户数据置于不确定状态的行为,易损害平台运营商对用户数据的有效管理和正常运营,并危及用户数据安全利益,应受到规制。本案的处理对于即发式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处理、涉数据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互联网专条的兜底条款适用标准的探索,提供思考样本,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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