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实务处理经验十二大招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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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768 | 回复0 | 2023-1-20 22: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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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招至第七招:买卖合同纠纷实务处理经验十二大招 上

第八招 互负债务可抵销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
双方互负债务的数额,是截止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
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权数额,当事人对抵销权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第九招 先履行抗辩权符合条件可限制
1.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发生对抗,如不安抗辩权成立,则后履行方不能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亦不能以此对抗先履行一方主张不安抗辩权。
2. 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给付义务,而只是单纯违反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第十招 逾期付款没有约定也能主张逾期损失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仍可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第十一招 合同约定解除后有变化
目前司法实践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影响,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法院一般不支持守约方解除合同。
这一新规让约定解除的条件与法定解除的条件非常接近,而法定解除的条件其实是不需要约定的。在此提醒朋友们,如果你认为已经达到约定的条件就应该解除,可能要失望了。常见的情形如:租客迟延支付租金,即使延迟的天数达到了约定的标准,起诉后对方只要能及时补交,法院一般就不会判决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二招 定金金额有上限
定金合同的成立是以定金是否实际交付作为判断标准的,若未交付,则定金合同不成立。另外,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金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定金退回,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责任。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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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上海杜继业律师团队(咨询或交流,请点击右上角“关注”后,直接通过头条“私信”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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