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执意互殴导致流产,互相起诉对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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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759 | 回复0 | 2023-1-20 20: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因侵权导致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一般适用过错原则。双方均有过错的,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王某和史某都是某保险公司员工家属。2018年10月6日,保险公司组织职工家属外出旅游,史某、王某和其15岁的儿子都参加了这个活动。当日下午返回时,史某与王某儿子胡某因争抢座位发生争执,后又与王某发生争吵,被他人劝阻后平息。当日16时许,车辆到达某路口中国银行门口处,王某、胡某、史某三人下车后再次争吵,王某和史某厮打在了一起。后经旁人劝阻平息,史某报警。三人争吵及打架的场景被银行门口的摄像头拍摄了下来。王某当时已经怀孕8周。

当天晚上,史某到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震荡、闭合性胸外伤、肋骨骨折、多发软组织挫伤。

第二天,王某到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孕8周2、先兆流产3、外伤后”。2018年10月23日,王某办理出院,出院医嘱“注意休息,避风寒等”。住院期间,王某支付医疗费3882.07元。

2019年2月19日,史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损失。2019年6月10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通观本纠纷发生的成因、演变过程,王某、史某均有过错,但王某的过错程度较大,以王某承担80%的责任为宜。判决:王某赔偿史某经济损失4207.08元。该判决作出后,王某、史某均未提起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史某起诉王某后,王某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史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3542元。

【案件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某、史某对法院在前次案件中认定王某在本次纠纷中承担80%的责任,史某承担20%的责任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王某请求的赔偿项目、标准及赔偿数额,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认定王某的合理损失包括医疗费3882.07元、误工费5980元(130元/天×46天)、护理费2080元(130元/天×1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100元/天×16天)、交通费160元,合计13702.07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营养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某的合理损失共计13702.07元,应由史某赔偿2740.41元(13702.07元×20%)。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史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经济损失2740.41元。

【案件二审】

史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某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王某承担。事实与理由:由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可以看出,被上诉人王某流产原因是因为其殴打上诉人史某时太用力所致。上诉人史某不应赔偿被上诉人王某任何费用。且在被上诉人仅住院16天,没有其它证据情况下,一审判决直接多判30日的误工费,明显是错误的。再者,一审判决上诉人史某赔偿交通费和每天130元的护理费用也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身体权纠纷。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史某承担被上诉人王某身体损害20%的责任是否具有事实依据。二、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王某超出住院16天近30日的误工费、交通费和每天130元的护理费用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史某上诉主张由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可以看出,被上诉人王某流产原因是因为自己殴打上诉人时太用力所致,上诉人不应赔偿被上诉人任何费用。本院经审查涉案卷宗材料,足以证明王某和史某发生争吵及肢体冲突。王某、史某均受伤害并住院治疗系不争的事实。一审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之“通过纠纷发生的成因、演变过程,王某、史某均有过错,但王某的过错程度较大,以王某承担80%的责任为宜”的认定,作出了本案史某承担20%的责任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上诉人史某对其上诉主张没有提交相反证据足以反驳,本院对其上诉主张无法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的误工费5980元(130元/天×46天)、护理费2080元(130元/天×16天)、交通费160元。上诉人史某认为被上诉人仅住院16天,一审法院多判30日的误工费以及判决赔偿交通费和护理费用均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一审法院结合王某的伤情及住院时间、出院医嘱等情况,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支持王某的误工费5980元(130元/天×46天)、护理费2080元(130元/天×16天)、交通费160元于法有据。本院对上诉人史某的该项上诉主张也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史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公安机关有个比较有名的标语“不要打架,打输住院,打赢坐牢”。本案中两位当事人因口角之争发生肢体冲突,代价是巨大的,相互都产生了损失,其中一位还因此流产。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因侵权导致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一般适用过错原则。双方均有过错的,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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