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离婚律师:丈夫婚前首付的房产,离婚时全职太太有份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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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678 | 回复0 | 2023-1-20 19:5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陈芳与丈夫刘强结婚五年了,结婚后就一直做全职太太,婚后生育一子(2岁)。二人目前住的这套房子系刘强婚前首付并登记在其名下,婚后也由刘强的工资还贷。

后因刘强出轨,于是二人协议离婚。陈芳从结婚之后就搬到房子里,夫妻二人商量好陈芳放弃工作以便于照顾家庭,因而她对该房产几乎没有经济上的贡献。而根据法律规定,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已进行房产登记的一方即刘强应获得房屋所有权,陈芳亦知晓该法律规定,但她不清楚作为全职太太到底能分得多少房产补偿款?带着这个疑问,她最终找到重庆离婚律师胡馨玥咨询房产补偿款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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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离婚律师胡馨玥帮助陈芳算了一按照当地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的规定,房屋补偿款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房屋补偿款=[共同还贷部分×房产的升值率÷2],这里,房产升值率=离婚时房产价格÷房产成本(房屋购买时价格+共同已还贷款利息+其他费用)。陈芳夫妻的房屋离婚时房屋市价为600万元;婚前首付 100 万,贷款 50 万,还贷款的利息是 50万,100 加上 50 再加上 50,那么房屋的真正总成本是 200万。而这套房子市价是 600万,所以该房产的增值率就是 600万除以 200万,是 3 倍。他们夫妻共同生活了5年,每月还贷5000元,5年共还了 30万元,用这个 30万乘以 3 倍,等于 90 万,这就是两个人共同所还贷款和对应的增值,90 万再除以 2,得到 45万,这 45万离婚时陈芳应分得的房屋补偿款。

重庆离婚律师胡馨玥提醒您:这里有一个重点是,虽然陈芳婚后无经济收入,自始自终都是刘强的工资还贷,但在夫妻双方没有AA制财产约定的前提下,所有的收入,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因而除了房产的首付部分,房屋的还贷和增值部分均按照原则各分得50%。

上述计算方法是目前较主流的解决该问题的方式,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其他的计算方法。除此之外,

但如果陈芳们认为,仅仅能分到房屋贷款和增值部分,对于其为家庭付出而言价值太低,还有其他办法,让其获得更多的房款吗?请咨询重庆离婚律师胡馨玥。

再拓展一下,全职太太在除了房产的其他财产如何争取合法权益呢?重庆离婚律师胡馨玥能给到以下建议:

首先,陈芳可以争取一定的家务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其次,如果陈芳的孩子仅仅2岁,根据法律规定,陈芳极有可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法官还会考虑结婚的时长、是否养育子女,以及结合照顾妇女、儿童以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来综合衡量,平衡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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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我是重庆离婚律师胡馨玥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法安天下,情暖人心》课程创始人&主讲人,专业领域:婚姻家庭&继承&财富管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有法律问题可私信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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