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遭网店侵权,该到哪里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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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973 | 回复0 | 2023-1-20 19: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案情简介
原告:湛江市汤记服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汤记公司”)
被告:麦雅服饰(上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麦雅公司”)
被告:李小龙
        麦雅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及微店页面及童装产品中,使用涉嫌侵犯汤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字样;李小龙在其所开设的淘宝网店的页面及童装产品,使用涉嫌侵犯汤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字样并销售标示有涉嫌侵犯汤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标识的童装产品。汤记公司诉至湛江中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
裁判结果
        湛江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湛江市并非上述规定中的地点之一,故湛江中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海市系被告麦雅公司的住所地及其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又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中对于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汤记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通过开设网店销售相关产品侵犯他人商标权属一般侵权行为还是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本案中,汤记公司主张本案为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但民事诉讼中并无独立案由称为“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与其相近似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在实践中也多以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为表现形式。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侵犯他人商标的行为与通过正常线下交易实施该类侵权行为在本质上并无区别,故本案案由应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应依照商标法中有关管辖权的特别规定来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何理解和适用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随着互联网技术越来越普遍运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侵权行为越来越普遍。如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害著作权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也包括本案中的通过网络平台实施的侵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这些行为侵犯的权利的具体类型不同,被侵权一方在“向谁主张权利”、“在哪里主张权利”等问题上遇到的具体困难亦不相同,若笼统地将所有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都依据该条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并直接将确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的话,可能造成原告足不出户即诉遍全国各地的涉嫌侵权者的局面,与该条款设置的初衷相距甚远。若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与具体侵权纠纷中关于管辖权的特别规定结合起来,先确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的具体地点,再结合具体纠纷类型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可解决特定情况下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的问题,也不会导致原告住所地在确定管辖权问题中可能被滥用的局面。
法官简介
孙杰,荣立个人专项二等功1次;荣立个人三等功2次;荣获“先进个人”称号2次;2013年,荣获湛江市法院系统“十佳法官”称号;2016年,被评为“调节能手”;2014年至2016年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优秀。





采写:陈小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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