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拆迁补偿款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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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638 | 回复0 | 2023-1-17 20:5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本文作者:张伟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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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房屋拆迁案件中,不仅会涉及到腾退人与被腾退人之间的问题,还可能涉及到腾退人相互之间(被腾退人并不是单一的主体,有可能被腾退人为数人)利益分配不均,或是补偿款被某一人单独占有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极易引起被腾退人之间的矛盾,部分被腾退人并未获得拆迁补偿款,此时,利益受侵害的的拆迁人应当如何寻求帮助?笔者就此文对拆迁补偿款纠纷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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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生有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王五等五个子女。王二与石某系夫妻关系,王三离异,有一女小王。
自1986年4月,刘某与子女王二、王三、王四共同居住于丰台区某院中。1996年2月,经北京市丰台区某村委会批准,刘某与王三等人共同出资4万元将该院内原有房屋翻建称北房六间。
1974年,王某死亡;
2008年,王一去世,无子女,无配偶;
2015年,刘某去世;
2014年,王三去世。
上述人员生前均未留有遗嘱。王二于2014年去世。2016年,石某在其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北京市某投资管理中心签订了《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并取得了巨额的腾退补偿安置费用,并且选购了多套回迁安置房。为此,小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涉案的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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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本案诉争的是房屋拆迁款。
首先,本案中的争议点在于如何确定房屋的份额。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所得的财产,因此,在确定房屋的份额时应当考虑到家庭成员的年龄、出资能力以及结婚生子情况,依据建房时间以及出资情况予以确定各个当事人的房屋份额。
其次,依据《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涉案院落应得腾退补偿费包括房屋补偿款、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各项补偿费补助费和奖励费,应当就此款项进行分割。因此,在房屋份额分配以外,还要考虑宅基地费用的分配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宅基地审批文件确定,且根据《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决议案)》规定,“被腾退人”是指腾退范围内宅基地批准文件上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故涉案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是刘某,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也应当由刘某一人享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其去世后,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应当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系由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引起的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明确诉争房屋的各个权利人取得权利的理由、数量及后续转化拆迁利益的金额及相关利益分配依据等事实,对于涉案的款项,在分配时应当明确区分不同款项对应的份额。
本案作为具有复杂、疑难、典型、有争议、有示范价值的案件,对于该案件的说理必须要做到紧扣案件事实和法律争议,对证据采信理由、案件事实认定理由以及解释法律根据和案件事实具有法律上逻辑关系的理由等进行充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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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土地征收以及房屋拆迁,往往涉及巨大的补偿安置利益。被拆迁人感到拆迁安置权利受到侵害了,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把握维权机会,才能达到保护利益的目的!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拒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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