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条数的认定和取保候审及罪轻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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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800 | 回复0 | 2023-1-8 21: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辩护,对于数量不高的案件,实践中通常可以考虑从信息数量的角度切入,以降低指控信息数量达到降低刑期的可能。

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计算的问题,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发现实践中往往是先采用“一套”的算法优先去重。例如同一公民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码、银行卡信息、征信报告等记录,实践中往往是按照一条公民个人信息来交易,司法实践在认定中也往往会认定为一条公民个人信息,或者被说为“一套”信息,而不是将一个单独的银行卡信息的数据作为一条公民个人信息。




因为信息存在重复利用的可能,如果“一套信息”被多次出售给不同的人员,则算法会有所不同。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律师认为,实践中存在同一公民个人信息被多次出售或者提供的,这种情况下的社会危害性,是很明显要高于同一链条中上下线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有提供的行为,而且可能导致信息的主人被反复侵害。所以,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这种情形下是需累计计算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比如张三提供了10条信息给李四,又同样将这10条信息提供给王五,那么张三提供的信息数量就应该认定为20条。
除了上述这些,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律师认为办理这类案件,还可以从以下角度去考虑争取罪轻甚至无罪的辩护。



1、从界定涉案信息类型切入。
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律师认为,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往往就是信息类型属性的定性上。
比如手机位置信息如果认定为通讯记录,就只是属于重要信息,但如果认为其能够对个人定位的行踪轨迹,那就是敏感信息。要知道,正常情况下,敏感信息是50条入罪,而重要信息是500条入罪,在一些案件中,不同信息的认定差别就很大。在辩护过程中,要注意区分这类信息的类别,考虑从这个角度切入,从而提高适用的定罪量刑标准。
2、从信息的有效性角度切入。
所谓有效性,即信息是否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广州刑事律师陈桂雄律师认为如果不能识别,就不是有效的信息,也就不是这个罪名保护的信息范围,那该部分信息就可以直接剔除,这种往往是最直接有效的辩护方式,如果否定了识别性,那有可能整个案件的信息数量都会被推翻,从而达到无罪或者变更罪名辩护的可能。
3、从有效信息数量的认定切入。
这个点和开头的观点有点类似,但主要是从指控的涉案信息看有没有无效的,(比如只写了某总)、有没有重复的(比如把张三的一条信息拆成几条去售卖的)等角度切入,从而达到把信息数量降低的可能,但这点切入的话,就需要综合整个案件的情况,细致分析,最终从多方面论述进行区分了。



除了上述的三个方面外,还可以围绕获利或违法所得金额认定、是否为合法经营而获取等角度切入辩护。
如果通过辩护,能将行为定性在第一档3年以下的范围内,又是初犯,也全部退赃,按照规定是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即使起诉,量刑上也能很大程度予以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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