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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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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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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8 21: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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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整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通过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梳理,对该罪的辩护思路可以围绕下述要点逐步展开。
(一)影响定性的要点
1、辩护要点一:属于直销的经营模式
从根本上,直销的本质是售卖产品或服务,即便价格偏高,但确实是以销售产品的方式、依据销售业绩来计算薪酬并以此推动企业的经营发展的,这是认定直销模式的核心所在。若能认定为直销模式,自然不构成违法犯罪。
2、辩护要点二:属于“团队计酬”式的传销
《传销适用法律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若涉嫌传销行为,就要重点审查推销人员之间的计酬方式,若实际是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则属于“团队计酬”式传销,不涉嫌传销犯罪。
从疑罪从无的角度看,若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返利方式是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的,就不能认定为“拉人头”或“收取入门费”式的传销犯罪。
3、辩护要点三:无法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
传销犯罪只追究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一般的事务性人员或者参与传销的一般人员不构成本罪。
(1) 仅是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
《传销适用法律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出罪的理由在于,若行为人在传销企业中只从事一般性的劳务工作,其对企业涉嫌传销并不明知,或者其明知企业涉嫌传销但是自己未参与其中,由于缺乏传销犯罪的主观故意,或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只是参与传销活动的一般人员
并非所有参与传销活动的人都构成本罪,比如后期加入到传销组织,虽然也发展了一些下线人员的行为人,因其在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有限,不属于领导者、组织者,依法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4、辩护要点四:未达到“三十人三层级”的追诉标准
即便行为人属于传销活动的领导者、组织者,但本罪的追诉标准又作了进一步限定,即行为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要达到“三十人三层级”的要求。在此针对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辩护要点总结如下。
(1) 三十人不等同于三十人次
“三十人”是指真实的传销参与者,而不能是虚拟的账号,即一人多账号,或虚假“下线”的情形。具体而言,有的行为人为了提升层级往往会使用多个账号或者使用亲人的手机号,去注册并缴纳会员资金的方式来发展自己的“下线”,实际上“下线”并不存在,在计算具体人数时应当将虚假“下线”予以剔除,否则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原则。
(2) 能够获得返利的下线才是下线
很多企业设置的返利机制是二层返利规则,具体而言,若甲发展了下线乙,乙发展了丙,丙发展了丁。二层返利规则是甲只在乙、丙加入组织时获得返利,丁加入时不获得返利。在计算具体的下线时,只有乙、丙属于甲的下线,丁则不属于。
(3) 无充分的证据证明达到了“三十人三层级”的标准
“三十人三层级”是针对具体的被告人来计算认定的,公诉机关指控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由于传销犯罪的组织人员数量多,人员之间关系也混乱,往往很难准确无误地描绘出具体的人物关系、作用、地位。这对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是一个重大考验,对于辩护方而言,则属于必须把握的机会。因为事实要靠证据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依法都不能被认定为法律事实。
根据《传销适用法律意见》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其中的“综合认定”要求至少应当达致“印证”的关系,即两份以上的证据来证明层级关系和人数,若仅是一份孤证,如仅有鉴定意见来证明行为人的组织层级,则没有达到印证,就无法综合认定,更没有达到证明标准,依法属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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