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 1158 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湛江继承律师解释: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有关遗赠与扶养的协议。按照协议,由扶养人对被扶养人承担起生养死葬的义务,被扶养人去世之后,扶养人按照此协议取得被扶养人的遗产。遗赠抚养协议有以下两种:
一种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一般来说,这里的遗赠人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他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负有死后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这里的扶养人一般是遗赠人的亲属、街坊邻居或者其他亲朋好友等,他负有扶养遗赠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这里须强调的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因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法定的互相扶养和互相继承的权利义务关系,无须以协议的形式来确定。
另一种是公民与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由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这里的遗赠人一般是指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对象”老人,“五保对象”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但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所谓的五保,主要包括: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孤儿为保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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