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交通事故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由此可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并造成损害后果的,鉴定认为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具体赔偿顺序为,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的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部分的,由侵权人赔偿。对侵权人而言其赔偿压力因保险公司的存在而相应的减轻,因而车辆保险行为是可以更好地保证了受害人即被侵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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