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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9月,王某与李某通过交友网站相识,不久后开始同居,同居期间二人生育一子王某某。2021 年 10 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后孩子王某某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2022 年2 月,李某委托湛江婚姻家庭律师,起诉要求确认孩子的抚养权,同时要求王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表示同意孩子继续由李某抚养但双方对抚养费具体给付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并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最终判决王某与李某之子王某某由李某抚养;王某自判决生效后每月给付王某某抚养费 3000 元,至王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湛江婚姻律师解答:
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其出生时父母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根据该规定,非婚生子女拥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同样有权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实践中,未婚同居的男女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如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无法自行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诉讼,由法院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依法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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