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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形式及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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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形式及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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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8-24 16: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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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整理}
网络诈骗犯罪,也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通讯、网络技术等媒介对不特定人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持续增多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愈来愈多的传统侵财类犯罪由线下转移线上,网络犯罪案件中,网络诈骗类犯罪的占比最大。
(二)犯罪形态多样
网络诈骗犯罪起源于最初的电信诈骗,由电话诈骗(如著名的“猜猜我是谁”诈骗),升级到直接利用网络虚构特定人员身份、项目等进行诈骗。行为人利用网络不断丰富着犯罪的形态,有网络购物诈骗、钓鱼诈骗、拍卖诈骗、中奖诈骗、理财荐股诈骗、贷款诈骗、赌博诈骗、交友诈骗等等形式,让人防不胜防。
(三)组织模式公司化、隐蔽化
相较于传统的诈骗犯罪,网络诈骗犯罪已经演变为公司化运营,组织程度愈加严密,团伙分工细化。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使用匿名网络账户,或更换IP、冒充他人身份等逃避侦查,使得犯罪行为更加隐蔽化。
(四)犯罪行为的跨地域性强
受益于科技的不断进化,如今随身携带的智能手机都可以随时随地实施犯罪,加之网络的虚拟性、非接触性,行为人可以跨地域、跨境来实施网络诈骗犯罪。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常见形式
(一)网络购物诈骗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代购货物或服务等事实,骗取受害人财物(见(2018)苏0114刑初181号、(2019)苏06刑终330号);或冒充网络平台客服,以缺货、货品质量有瑕疵等虚假理由,骗取受害人点击所谓的退款链接(实为木马病毒链接)的方式,骗取受害人财物(见(2017)粤07刑终236号、(2017)浙01刑终807号)。
(二)网络钓鱼型诈骗
行为人发布虚假信息,诱骗受害人点击其发布的链接,继而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技术手段获取被害人财物(见(2017)浙06刑终340号);或者利用钓鱼网站获取他人的网络账号、密码、电话号码、身份号码等公民个人身份信息(见(2018)浙0602刑初35号)。
(三)网络拍卖诈骗
行为人通过虚构网络购物、拍卖等交易网站,虚构标的,诱骗受害人竞拍,进而骗取他人财物;或者虚构可以帮助他人高价拍卖商品,骗取受害人财物(见(2019)渝0113刑初6号)。
(四)网络中奖诈骗
行为通过网络虚构受害人中奖的事实,利用钓鱼网站链接等手段对他人实施诈骗(见(2018)粤刑终27号);或者行为人以虚构掌握所谓内部信息、跟随操作稳赚不赔等噱头,诱骗受害人在网络平台上购买彩票或赌博,骗取财物(见(2019)吉刑终63号、(2019)陕01刑终200号)。
(五)网络理财荐股诈骗
行为人以免费推荐股票吸引受害人,获取受害人信任后,在虚构事实推荐受害人到其控制的网络平台投资,进而骗取投资款(见(2016)粤刑终416-418号);或者行为人向不特定人员推荐股票信息,在获取投资人信任后,虚构所谓内部信息,跟随操作可以快速盈利等,要求投资人支付会员费、咨询费、保密费等费用,骗取财物(见(2017)苏12刑终267号);或者私设网络理财、期货等交易平台,诱骗客户在平台上投资理财或炒期货,骗取客户佣金、点差,或人为造成客户亏损(见(2020)苏0602刑初140号)。
(六)网络贷款诈骗
行为人利用受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虚构网络贷款公司或冒用其他网贷公司的名义,以虚假放贷诱骗受害人支付所谓保险费、保证金、激活费、公证费、服务费等,来实施诈骗(见(2019)闽08刑终340号);或者行为人虚构可以办理网络贷款,以验证受害人银行资金流水为名,将受害人银行卡内资金转走(见(2019)鄂0112刑初504号);或者行为人以办理贷款过程中发现被害人银行卡冻结或贷款APP无法提现等为借口,要求受害人向行为人充值以解冻或提高征信,骗取受害人资金(见(2019)闽08刑终448号)。
(七)冒充熟人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
行为人通过向不特定人打电话、发信息、微信等方式,假借亲友、同事、领导或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虚构事实,骗取受害人资金(见(2017)苏06刑终33号)。
(八)网络交友诈骗
行为人通过网络即时通讯、相亲网站及APP等网络平台,编造虚假身份,以谈恋爱、交朋友等方式骗取受害人信任,继而再诱骗受害人进行理财投资、或借钱后消失等骗取财物(见(2019)闽0206刑初428号);或者利用网络发布虚假卖淫信息,骗取他人财物(见(2019)苏0602刑初673号)。
以上八类网络诈骗行为并不能概括现实世界中纷繁复杂的网络诈骗犯罪,但是万变不离其宗,网络诈骗不外乎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诈骗的行为,根据刑法理论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来分析令人眼花缭乱的网络诈骗世界,我们会发现太阳底下无新鲜事。
三、网络诈骗犯罪的辩护要点
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辩护,可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确定受害人的范围、资金流水情况
核实受害人的名单、受害人提供的资金流水能否和行为人的流水相对应是确定涉案金额的重要途径,对于不能一一对应的资金流水要申请排除,以减少涉案金额的认定。
(二)网络虚拟账号和行为人的对应关系
确定行为人使用的网络虚拟账户,结合行为人的供述、网络平台的相关IP、MAC、网站备案等信息核实涉案网络平台与行为人的对应关系,对于不是行为人使用的网络平台账户,要申请减去其对应的涉案资金。
(三)关注资金链、信息链证据的收集情况
网络诈骗犯罪中的资金链是确定涉案金额,进而影响量刑的核心因素,所以要关注资金链的完整性,出入金的数额要多方位核对,除电子证据外,还要核实有无被害人陈述、行为人的供述、纸质记账簿等物证表明资金流水的情况,以证明资金链的完整性;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信息链证据,辩护人要核实侦查机关有无对于网络平台进行备份、有无统计行为人使用的CDR电话清单、手机IMEI串号、网关设备、路由设备、交换设备等的详细信息,以及该种设备被用于犯罪的证据。
(四)核实网络平台本身的属性
核实该网络平台是否属正规、合法的平台,平台是否存在后台,是否可以人为控制平台数据等。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会对网络平台进行司法鉴定,辩护人也要审视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准确性。
(五)考量有无适用其他罪名的空间
辩护人需要考量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等在同等条件下能否适用。如可以从行为人对于投资者有无风险提示,有无不保证输赢的提示,投资者的出入金比例大小等方面综合考量,力争适用轻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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