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辩护之要点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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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372 | 回复0 | 2022-8-24 16: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诈骗罪属于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经济犯罪,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信诈骗的花样也越来越多。比如电信杀猪盘诈骗、快递退款诈骗、虚拟交易诈骗等多种花样层出不穷。下面笔者就结合自身做过的真实案例与大家探讨诈骗罪的辩护。
首先要明确普通诈骗和电信网络诈骗的量刑是不同的,电信网络诈骗要重于普通诈骗犯罪。主要是基于201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普通诈骗犯罪数额较大为五千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五十万元。而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额较大为三千元,数额巨大为三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五十万元。所以提醒大家注意,针对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二者并无区别。但在此刑期之下的案件,同等数额,电信网络诈骗量刑更重。所以律师在辩护时应当尽量往普通诈骗靠拢。
案例一:李某在西安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工作,职务为行政。该公司多外宣称具有证券金融资质,可以指导和帮助客户进行股票证券交易,收取手续费。实际上其软件股票证券信息虽然与市场互通,但实际客户投入的资金并未流入市场,而是聚拢在公司账户中。公司根据客户购买的股股票信息涨跌进行结算,跌幅部分公司作为利润,涨幅部分找借口系统问题不予兑付,最终案发。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公司人员予以刑事拘留,并视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办。李某在职期间领取四万多元工资。
1、针对本案的定性诈骗罪是否合适,如果公司依据客户购买的股票涨跌真实结算的,不应定性为诈骗,更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从这个角度去辩护。本案之所以认定为诈骗主要在于公司对于客户股票上涨金额以各种借口不予兑付,欺骗客户,导致大量客户资金被挪用。
2、李某的职务影响其犯罪数额的认定。如果李某为销售人员,其经手的业务金额才是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那样量刑会更重。但本案李某仅为行政人员,未实施具体诈骗行为。所以其犯罪数额仅以非法所得来认定。
3、在诈骗罪成立的情况下,电信网络诈骗三万元刑期就在三年以上,无缘缓刑。而普通诈骗罪五万元才是三年以上。所以笔者通过普通诈骗的观点去和办案单位交涉,最终本案李某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其次,要区分犯罪主体。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所以可以在辩护中往单位犯罪靠拢。如果是从这个角度,那就往合同诈骗罪靠拢,因为合同诈骗罪的量刑要低于诈骗罪。
案例二:王某经营一家钢材公司,后因经营不善,公司停产。王某对外宣称自己有渠道可以购买到进口红木,李某与王某联系后签订采购合同,付定金200万元,王某以公司名义盖章并签字。后案发,公安机关以诈骗罪依法对王某予以拘留。本案接受委托后笔者向侦查机关提出以下律师意见:本案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因为双方之间签订有采购协议;另外本案属于单位犯罪,王某实际经营的公司与李某签署合同,而且李某将钱支付至公司账户,且公司并非为了实施犯罪而专门成立。最终逮捕时本案罪名变更为合同诈骗罪,且法院判决时认定了单位犯罪。
第三,诈骗罪和其他犯罪一样,需要从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入手。主观是否明知或者客观应知,这是律师辩护的重要切入点。客观是否实施了相应行为当然也很重要。
案例三:薛某之前在教育系统工作,手上有一定的资源可以帮助办理学生入学。贾某通过朋友认识薛某后,提出希望薛某能帮助其孩子进入某中学入读,随后给薛某二十万元。薛某拿钱后与相关人员对接,被告知因政策原因目前无法办理。薛某把钱挥霍没有及时向贾某退还,贾某报警。
笔者接受委托后经过会见薛某,了解到他确实之前帮他人办成过,而且此次却是联系了相关人员,但他同时提出他向警方提供了联系人员电话,希望警方核实,警方对此并未理睬。于是笔者根据薛某提供的信息书写了书面申请递交公安机关并同时提交了律师意见,笔者认为薛某确实有办理入学的能力,且之前成功过,在本案收取对方钱款后薛某确实联系了相关部门的人员了解入学事宜,最后因为政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本案薛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编造虚假事实,虽然未能及时退款,但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律师建议,依法对薛某取保候审。
第四,诈骗罪的金额是直接影响量刑的关键因素,所以应当注意金额认定的辩护。涉及鉴定的案件,必要时一定要申请重新鉴定。笔者经办的一个案件,一开始公安机关认定诈骗金额一千多万,后来经笔者核对证据发现其中有一笔220万元系正常的资金往来,不属于诈骗金额,最终得到了认定。尤其针对多笔诈骗的情况,经办人员不会详细地分析每一笔款项的性质,一般仅做简单的叠加,这就给了律师一定的辩护空间。
第五,诈骗罪从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常规从轻减轻情节也应当充分注意。
第六,针对同案主犯未到案的情形,侦查机关一般会将程序延长,所以应当提前对此情形进行预判。主犯未到案实际上不一定是坏事,有时候有助于嫌疑人在情节上的从轻辩护。
第七,一定要注重赔偿受害人以及谅解的作用。笔者最近带过的一起诈骗案,金额九万元,已经达到数额巨大标准,量刑应在三年以上。因为积极赔偿,获得谅解,最终判三缓三,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最后,诈骗罪属于量刑较重的经济犯罪,如果可以往更轻的罪名靠拢当然是首选。但也不能盲目辩护,从案件事实出发,有理有据的争取,一般结果都不会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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