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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误工时间的证据
对于受伤但并未伤残的,受害人应提供由治疗医院出具的受害人治疗时间及休养时间的证明,如出院通知单、诊断休息证明、鉴定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提供伤残鉴定书,以伤残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或残疾等级出具鉴定意见之日为起算点,受伤之日到定残日之前的期间为误工时间。
2.关于确定收入状况的证据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者所在单位可出具关于受害人收入的凭证,包括工资、奖金等;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如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可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证明在损害发生前其从事某种劳动所能获得的收入。有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可提供该证明,该证明是由国家出具的,证明力较高。特别是对于有固定单位但是收入不固定的受害者,其完税证明可以证明期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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