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侵权理赔律师咨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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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670 | 回复0 | 2022-8-23 09:2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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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凡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但是,针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却有一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精神损害赔偿应在侵权诉讼中一并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若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起,诉讼终结后再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更不会予以保护。
    2.针对犯罪行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之规定,明确了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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