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离婚律师解答: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变更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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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228 | 回复0 | 2022-8-22 10: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杨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杨某自行抚养,李某无须负担抚养费。杨某经常出差,孩子平常主要由奶奶负责照顾。2022年1月,孩子的奶奶不幸去世,杨某与李某协商,希望能与李某轮流抚养孩子,而李某认为杨某对孩子照顾不周,轮流抚养的方案不切实际,李某想变更女儿杨某某的抚养权由自己形式,遂向湛江婚姻律师咨询。
    湛江婚姻家庭律师指出:
    离婚时,一旦父母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作出了约定,或者法院作出了相应判决,双方均应当遵照执行。但如果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或者第十七条中所规定的情形,则子女的抚养关系可以依法变更。具体有以下两种变更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离婚后,只要父母双方达成一致,则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二是依法变更。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总之,法院在确定是否变更抚养关系时,仍然是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首要原则,一旦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法院即可判决准予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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