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将使用了未满3年的越野车卖给老李,双方钱款付清,车辆也交付给了老李,但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结果老李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了人,经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属于机动车驾驶一方。本案中当事人向湛江交通事故律师咨询交通事故责任如何确定?
湛江交通事故律师指出:
根据《民法典》第1210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虽然机动车未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但老王已经不是该机动车实际占有人,而老李属于事实占有人、机动车驾驶人,并且交通事故责任方在于老李,因此,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老李承担。
|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