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三大程序及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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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482 | 回复0 | 2022-8-8 21:4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一、申请
1.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重整或破产清算。
2.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
法条依据: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程序转化
(一)在破产宣告前
1.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2.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
法条依据: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3.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法条依据: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和解或重整程序。
4.和解失败→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法条依据:第一百零四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5.重整失败→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法条依据: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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