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内容
| 重整
| 和解
| 清算
|
申请主体
| 债权人、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
| 仅限债务人
| 债权人、债务人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
|
适用条件
|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调整对象
| 调整债务人与债权人、股东等关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重整制度在调整企业外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同时采取积极措施调整企业内部经营管理。
| 调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外部属性,债务人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再采取减免、延期等方式处理债务。
| 主要是对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进行合理分配,保障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
|
利益冲突
| 企业内外利益及社会整体利益均有涉及,存在较多的利益冲突方。
| 利益冲突只存在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具有高度自治性。
| 利益冲突主要存在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以及各债权人之间。
|
担保物权的处理
| 重整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目的是防止因债权人行使担保债权而导致重整企业丧失再生的物质条件。
| 在和解程序下,担保物权人可以在和解程序启动后直接行使其权利。
| 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担保财产不能清偿担保债务的情况下,剩余部分的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
适用的法律措施
| 可采取的措施比较丰富,债务人可以通过无偿转让股份、债转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等方式实现重整。
|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和解协议,就减免、延迟履行债务等进行约定,主要依赖债权人在获得债权的时效性与全面性上的让步实现。
| 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依据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债权,可采取的措施较少。
|
执行主体
| 债务人执行,管理人监督
| 债务人执行,管理人监督
| 管理人执行
|
法院的干预程度
| 在重整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法院贯彻国家干预主义的原则,干预手段积极主动,并不只起到监督的作用,特定情况下可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 法院对和解协议的达成、和解程序的实现不过多干预,只进行基本的监督,不能强迫债务人接受和解协议,也不能干预担保物权的行使。
|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法院主要在通知公告、变价分配、宣告程序终结三个方面发挥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