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成功案例看强奸罪律师辩护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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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631 | 回复0 | 2022-7-7 15: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近年来,性侵犯罪频繁高发,一是因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家对性需求不再是单纯的恋爱结婚,钱色交易越来越多;二是随着外来文化的不断冲击,性观念也逐渐呈开放之势;三是广大女性的维权意识增强,受到性侵犯不再忍气吞声。
无论是今年大家广泛关注的吴亦凡强奸案还是最近几天钱枫涉嫌性侵案,都会让大家不断质疑,在发生男女关系时到底什么情况属于自愿?男女双方应当如何保护自己?
我国《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
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本罪的成立要件为:1、违背妇女意愿;2、采用必要的手段;3、强行发生性关系。特别注意:如果是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只需要明知并故意就可以了,不需要前述三个要件。
很多人对强奸罪的理解还在于要采取暴力、胁迫方式,女方身上应该有反抗的外伤或者衣服被撕破。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女方只要不愿意,即便没有明确表示依然成立强奸罪。
附案例一:杨某和妻子李某在自己家里开设了一家按摩店,某天白某(女)到店里按摩,杨某在客卧为其服务。李某在隔壁为他人按摩。白某的孩子和杨某的孩子均在客厅玩耍。按摩过程中杨某要求白某脱掉上衣,白某理解错误,将自身衣物全部脱除,仅剩内裤。杨某误以为白某是对其性暗示,于是和白某发生性关系。全程白某没有说话也没有反抗。事发后白某报案,杨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抓获。
本律师辩护的主要观点为:白某脱衣服的行为让杨某产生错误认识,白某本人并没有做出任何不同意的意思表示,所以杨某主观上并不知道白某对此不同意。另外杨某客观上并未采取任何暴力、胁迫手段。且案发现场与杨某妻子的工作区域、孩子们的玩闹区域仅一门之隔,白某只要随便喊一声均可以得到救助,然而白某并没有。所以白某对于发生关系应当是自愿的,杨某不构成强奸罪。
一审法院认为性侵类犯罪的案发现场一般仅男女双方二人,无第三方在场。案发现场虽然门外有他人,但受害人基于封闭空间内仅有二人的情况下因害怕不敢出声或者反抗也不违背常识。最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实践中对于强奸罪的证据要求特别低,只要发生了性关系,且女方事后表示自己非自愿,系因为害怕所以没有采取任何反抗措施,基本就能定案。但从律师辩护的角度,一定要抓住本罪的三要件来辩护。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对强奸类犯罪中半推半就问题的规定: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附案例二:王某(26岁)系某快递公司职员,通过QQ聊天与徐某网恋,随后二人约定见面,吃饭后二人到酒店居住三天,期间多次发生性关系。徐某家人因为联络不到徐某,通过派出所找到徐某,并带其报案称被强奸。后警方调查发现徐某未满14周岁,王某因涉嫌强奸罪依法被刑事拘留。
本律师介入后经过向王某了解情况发现王某主观并不明知徐某未满14周岁。首先徐某在聊天中称自己已经上初三(实际初一);其次酒店登记时因徐某未成年,没有身份证,仅登记了王某的身份证;第三,徐某的身高及发育情况很难判断其未满14周岁。律师向侦查机关递交了认为王某无罪的律师意见,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对王某依法取保。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侦办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案件时,律师辩护的重点在于嫌疑人主观是否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这是此类案件罪与非罪的唯一命脉。
案例三:李某(男)和郭某(女)系网友,二人网聊一段时间后约定见面,见面后二人发生性关系。事后李某对郭某聊天态度冷淡,郭某向李某提出要赔偿金,李某未同意,郭某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对李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本律师介入后向李某来接了具体情况并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律师意见:1、李某和郭某本身系网友,且聊天内容暧昧露骨,有处男女朋友的意愿;2、双方见面发生性关系的全过程李某并未采取任何不当手段,郭某也没有任何反抗行为,二人的事后聊天中郭某也从未提及被强迫事宜;3、事后李某对郭某的态度冷淡导致郭某内心不平衡,心生报复才索要钱财并报案。所以李某不构成犯罪,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依法对李某取保候审。
综合以上案例,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在发生关系时都应当慎重考虑对方的意愿,充分保存证据保护自己。女方受到侵犯要第一时间报警,不要着急洗澡,保存好衣物等相关证据。男方应当必要保留与对方的事前事后的聊天记录及相关通话录音等,并一定要注意对方是否已满14周岁、是否存在智力缺陷等情况。
家属遇到此类刑事案件一定要第一时间聘请律师,以免错过了黄金辩护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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