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疗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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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7032 | 回复0 | 2022-6-20 20:5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侵权案件律师作者:{admin  整理}

【案情简介】
冯某,男,63岁,新泰市某社区居民。2019年4月某日上午,冯某甲自行骑电动车到所在街道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内科门诊医生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下壁心肌梗死、脑梗塞后遗症,遂立即安排住院治疗。次日上午,冯某病情急转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冯某家属与卫生服务中心就冯某短时间内死亡责任归属及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其子冯某甲纠集家属10余人,将尸体放入冰棺后停留在病房,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冯某甲拒绝将尸体移出病房,卫生服务中心遂向新泰市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立即对案件情况开展调查。经调查,双方当事人对冯某入院及治疗过程没有异议,但对短时间内死亡责任存在很大争议。
冯某家属认为,冯某是独自骑电动自行车到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较好,入院治疗仅1天病情恶化直至死亡,是由于卫生服务中心治疗不当造成的。卫生服务中心认为,入院后对冯某进行了详细诊断及治疗,医生根据其病情建议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冯某有既往心脏病史,是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导致死亡。卫生服务中心已经全面履行了诊疗义务,对冯某的死亡没有责任。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暂停。
调委会经过分析,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卫生服务中心对冯某的死亡是否承担责任,下步调解工作的重点是确定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疗责任。调委会及时询问冯某家属是否进行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冯某家属明确表示不同意。
第二天下午,调委会邀请本市相关医学专家召开医学专家分析会。参会专家从医学专业角度出发,根据冯某身体实际状况及医院诊疗过程记录,对冯某的死亡原因进行研究讨论,认为冯某某入院诊断欠准确、欠全面,“急性冠脉综合症”诊断成立;入院后检查到位,心脏彩超评估欠缺,诊断计划欠全面;医生风险防范意识不到位,病人管理不规范,病人无陪护;住院期间病人回家没有相应处置措施及交接班,病人入院后心电监护不到位,心电图无动态复查,心肌标志无动态复查;治疗药物不全面,缺少双抗措施及抗凝药物应用;除颤仪不到位,室颤后除颤延迟。综上,卫生服务中心对冯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过错程度与死者自身健康原因大致相当,并出具了专家意见书。
调委会及时将专家意见书向冯某家属及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了通报。根据医学专家的专业意见,冯某家属要求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3万元。而卫生服务中心认为虽然自身诊疗存在一定过错,但冯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心脏病突发,表示只给少量赔偿,双方在具体赔偿数额问题上争议较大。根据案件情况调委会决定对纠纷双方开展“背对背”调解。
调委会首先做冯某家属的工作,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引导冯某家属依法理性合理表达诉求,提出赔偿数额应于法有据,不能过高。卫生服务中心对于冯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负有赔偿责任,应承担过错责任范围内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据此卫生服务中心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相关人员处理该纠纷的误工费等。根据本案基本事实、医疗责任认定并参考实践中类似案例,赔偿金额不会高达33万元,建议冯某家属再就赔偿数额问题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建议,冯某家属表示同意。
调委会又做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冯某的死亡,卫生服务中心在对冯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且医疗过错与冯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程度与死者自身原因相当,因此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经过调解员的分析,卫生服务中心表示同意承担过错责任内的赔偿数额,但冯某家属提出的33万元赔偿数额过高无法接受。
随后,调委会组织双方开展“面对面”调解,引导双方坚持理性平和的态度解决问题,又组织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共同计算赔偿数额,同时结合本案实际,并参考调解案例,计算得出死亡赔偿金110819.6元、丧葬费13861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388.8元、医疗费400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元,共计138869.4元。双方对以上赔偿金额均表示认可,当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冯某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38869.4元;
2.调解协议签订3日内,卫生服务中心支付全部赔偿费用。
经回访,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均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最终能调解成功,主要归因于以下3个方面:一是建立了三方架构处置突发事件的机制。调委会充分发挥调解中立、客观、公正的优势作用,早介入、早调查、早处置,迅速掌握事件的大与小、急与缓、根与底,在纠纷当事人之间建起了“缓冲带”,避免了矛盾激化。二是建立了医学专家参与分析的责任机制。在冯某家属不愿意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确定责任的情况下,独立于卫生服务中心之外的医学专家适时提出专业的第三方分析意见,客观分析医疗机构的过错,为依法调解奠定了基础。三是调委会调解工作到位。调解员运用专业技巧,引导双方进入调解程序,推动事件发展由“无序”到“有序”,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协商赔偿问题,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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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底,平原县居民王某某因牙疼到县城某牙科诊所就医。诊所医生孟某某在为王某某治疗时因操作失误,导致其牙齿出现过敏反应,双方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王某某多次到诊所“闹事”,严重影响诊所正常营业。无奈之下,牙科诊所负责人孟某某于2021年3月某日向平原县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纠纷后,及时向王某某了解纠纷情况。王某某情绪激动,表示自己因牙齿咬腮前往孟某某的诊所治疗。孟某某为王某某施行了磨牙治疗,牙齿磨平后,王某某牙齿咬合时不再出现咬腮的状况,但回家后却出现了牙齿疼痛、牙龈肿胀等症状,并且喝水、吃水果会出现应激性疼痛反应。王某某遂找到诊所,诊所为其开了口服消炎药,但吃药后并未见效。王某某先后52次到诊所寻求解决办法,诊所都未给出妥善的处理办法。无奈,王某某才扬言“再不给出合理的说法,就让诊所干不下去”。调解员意识到,事情发展到目前无法收场的地步,双方肯定都有责任,由于双方都处在气头上,面对面调解成功的可能性较小,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法,逐一攻破。
随后,调解员把诊所负责人孟某某叫到调委会。孟某某表现出对王某某的极度不满,称其无理取闹,影响诊所营业,全然没有意识到自身问题所在。针对孟某某的态度,调解员向其分析了纠纷的利害关系,首先王某某在诊所治疗后出现牙痛等不良反应,诊所确实存在诊疗失误,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王某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诊所却在老人多次上门寻求解决办法时敷衍搪塞,该行为直接激化了矛盾,纠纷已持续较长时间,如果再不顺利解决,会直接影响诊所的声誉和营业,失去辖区群众的信任,得不偿失。听了调解员的分析,孟某某表示认识到了自身问题,愿意给予适当补偿。
调委会组织调解员对案件展开讨论研究,认为纠纷解决的关键是确定王某某牙齿损伤的程度并确定赔偿方案。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调委会确定了下步调解工作方案,一是王某某到权威牙科诊所鉴定,确定牙齿损伤的程度以及权威规范的治疗方案;二是调解期间王某某不再去诊所“闹事”,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王某某按照调解员的建议,到德州市某大医院牙科门诊就诊。经牙科专家诊断,王某某牙齿磨耗导致过敏,建议脱敏治疗。但由于炎症拖得太久未及时治疗,致使周围牙齿受牵连,需拔除牙神经,进行补种。王某某得知诊断结果后,对诊所孟某某不负责任、加重病情的行为非常气愤,提出要到济南的大医院进行治疗,牙科诊所需要支付全部的治疗费用和交通食宿等共计7000元。孟某某则根据王某某的最新诊断结果提出按照正常的治疗程序即可,王某某的索赔金额远超出实际花费,自己无法接受,双方就赔偿金额再次产生分歧。
针对赔偿金额问题,调解员先找到王某某,询问索赔7000元的依据。王某某表示主要是因为对诊所前期处理纠纷敷衍应付的态度不满,想通过多要钱让诊所知道自身错误,也算是适当的心理补偿。为确定王某某进一步治疗牙齿所需费用,调解员电话联系德州市某医院牙科门诊的医生了解情况。经了解,治疗王某某牙齿的费用不超过4000元。调解员意识到,王某某提出的索赔数额是建立在对孟某某的不满和怨气之上,下步调解工作的重点是消除王某某的怨恨情绪,引导双方在赔偿数额上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员找到诊所负责人孟某某,首先从法律角度对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孟某某在为王某某治疗牙齿时,由于操作失误致使其牙齿出现过敏。且问题出现后未得到及时解决,导致病情进一步恶化,医疗服务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已经构成侵权,并对王某某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故诊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的范围和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王某某重新治疗牙齿所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应由诊所承担,医疗费具体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最后,调解员又从情理角度劝说孟某某,指出王某某选择到诊所看病,是出于对诊所的信任。现在非但没有看好病,还因为诊所推诿不负责任而出现纠纷,王某某70多岁为此事来回奔波实属不易,希望其能积极履行赔偿责任。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释法劝解,孟某某表示同意赔偿,但是7000元的数额太大,希望王某某能降低赔偿数额。
调解员又着力疏导王某某的不满情绪,指出诊所孟某某已认识到错误,愿意道歉并依法做出赔偿,引导其消除对孟某某的不满。王某某到诊所多次“闹事”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诊所的正常营业,给诊所带来了一定的损失,于法于理也不合适,希望孟某某从自身健康角度着想,到德州市医院把牙病治好。经过调解员的劝解,王某某的不满情绪逐渐消除。调解员顺势提出5000元的赔偿数额,王某某和诊所孟某某都表示同意。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牙科诊所负责人孟某某因其诊疗失误而造成的伤害向王某某道歉;
2.牙科诊所一次性赔偿王某某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5000元,一次性当面付清;
3.接受赔偿后,王某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到诊所索赔其他费用以及影响诊所正常营业。
经回访,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医疗缺陷和医德医风差引起的医疗纠纷。牙科诊所因诊疗失误给王某某造成伤害,又因其敷衍塞责的态度而进一步激化矛盾。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首先劝导牙科诊所主动认识到自身失误,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向王某某赔礼道歉,以求得谅解。同时又注意安抚王某某的情绪,认真听取其调解诉求和处理意见,使其逐渐消除对牙科诊所的不满情绪。采取科学理性的态度解决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调解方案,引导当事人相互沟通、消除隔阂、换位思考、相互理解,最终达成解决纠纷的共识,实现了医患纠纷的平和、便捷、高效化解。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王某某因上腹疼痛到莱阳市某医院行胃镜检查,病理示:胃角部低分化腺癌。王某某入院治疗并行胃癌根治术,术后几日引流管连续引流出脓性渗液,行全麻下剖腹探查术,检查出为吻合口瘘并腹腔感染,行吻合口修补术+腹腔脓肿清除引流术,术后吻合口仍有渗漏。莱阳市某医院建议转院治疗。转到青岛市某医院治疗期间,王某某病情恶化死亡。王某某妻子认为王某某死亡与莱阳市某医院有直接关系,遂产生医疗纠纷。
2019年9月,王某某妻子与莱阳市某医院代理人到烟台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就王某某死亡的医疗纠纷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派出经验丰富的专职调解员与双方沟通,告知其权利义务。王某某妻子认为,王某某年仅46岁,是家中主要经济来源。自己没有工作,还要照顾70多岁患有重病的王某某父母。大女儿23岁,大学在读。小儿子15岁,初中在读。事情发生后,家人整日以泪洗面,无法接受王某某死亡的事实。王某某只是一个胃癌早期患者,发现病情后及时手术不应该死亡。住院期间,王某某妻子多次向主管医生反映引流问题,但均被告知为正常现象,最终王某某病情恶化并死亡。莱阳市某医院则认为,王某某出现吻合口瘘系个人体质问题,为正常术后并发症,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调解员不断抚慰王某某妻子的情绪,希望其冷静处事、接受调解。调解员告知双方应先进行司法鉴定,确定医院在此次医疗纠纷中的过错责任比例,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王某某妻子表示,她只是普通农村妇女,家里还有老人、孩子需要照顾,没有时间精力去做司法鉴定。希望调委会能和医院协商,尽快处理,尽快赔偿,让家庭走出阴霾过上正常生活。
在了解到王某某的家庭情况后,医院代理人也对王某某妻子表示同情,表示至多可以拿出30万元。如果不能进行司法鉴定的话,希望调委会可以组织评估鉴定会确定责任划分。这时,调解员首先肯定了莱阳市某医院积极赔偿的态度,又向双方说明了调委会评估程序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调委会评估程序是由调委会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进行责任评定,这些专家都是医师,能够从专业上指导医疗损害责任评估。调委会评估鉴定的时间要比司法鉴定更快,而且专家随机抽取,可以做到公平公正定责。王某某妻子听到时间较快后,立刻同意进行评估鉴定。调解员又告知双方,王某某才46岁,未满60周岁。死亡赔偿金按照所在地上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也就是说,按照本地收入标准,即使同等责任,医院的赔偿金额也会远远超过30万。双方均表示同意进行评估鉴定。
2周后,调委会组织评估鉴定会。专家组结合病历及双方陈述进行全方面分析,得出评估鉴定意见:莱阳市某医院与王某某胃癌术后死亡有因果关系,负主要责任,责任度70%。鉴定会结束后,调解员根据王某某妻子提供的医疗发票和医院的诊断资料计算,此次住院期间,王某某个人自付医药费82332.22元,加上死亡赔偿金为790980元,丧葬费32692元,护理费及伙食补助费4278元,3位被扶养人(父母及未成年儿子)生活费为99192元,共计1009474.22元,以70%责任度计算后为706631.95元,再扣除王某某单位报销医药费20000元,共计赔付686631.95元,并形成调解意见。随后,调解员将评估鉴定结果和调解意见告知双方当事人。王某某妻子对赔偿金额感到意外,并多次感谢调委会的努力。调解员耐心解释,评估报告和调解意见需要双方认可才能有效。如果医院不接受评估报告,建议王某某妻子进行司法鉴定,通过诉讼等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补偿。另一方面,医院对评估结果及调解意见反映强烈,认为本来双方可以以30万元的数额快速解决纠纷,现在却因为调委会的评估鉴定,多支付38万元。调解员随即表明,评估结果是多位医学专家根据医院的病历和相关资料分析研判后的得出的结论,而调委会的调解意见也是根据上述证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计算所得,结果中立公正。医院可以不予认可,另行申请司法鉴定或者诉讼解决。但是如果医院不能接受此项调解方案,调委会也不会在明知医院责任重大的情况下,出具30万元赔偿金调解协议。医院表示需要开会研究。
此后,调委会多次联系莱阳市某医院协调赔偿事宜,希望医院能够顾及王某某离世给其家人带来的巨大经济压力,尽快出具赔偿方案。莱阳市某医院表示有所顾虑,因为双方未进行司法鉴定,莱阳市某医院投保的保险公司不能全数赔付,医院自行承担的赔付金额较高,赔偿压力较大。
期间,调解员主动出面与莱阳市某医院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分析医疗评估鉴定结果,阐明莱阳市某医院责任明显,再通过司法鉴定改变责任比例的可能性不大。而且向保险公司负责人如实反映了王某某一家的经济状况和其父母的病情,希望保险公司能够灵活处理,适当提高赔偿额度,促使医院尽快赔付。
疫情缓和后,调解员马上将双方约至调委会调解。经过几个小时的沟通调解,莱阳市某医院最终同意以评估结果为依据计算赔偿金,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20年4月,在调委会的主持下,王某某家属与莱阳市某医院就该起医疗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对王某某死亡,莱州市某医院向王某某家属一次性支付赔偿金686631.95元,协议签订后于7日内履行。本次医疗纠纷完全终结,不再追究双方任何责任。在调委会签署调解协议后,王某某妻子眼含泪水给调解员鞠躬,真诚地表达自己的谢意。
几日后,调解员通过电话回访,确认王某某妻子已收到赔偿款,权益得到保障。最终,莱阳市某医院投保的保险公司向莱阳市某医院赔付30万元。双方当事人对此次医疗纠纷的解决都感到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的圆满化解体现了医疗事故纠纷调解的3个特性:一是中立性。本案通过专家评估制度确定医疗过错,充分体现了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中立性和专业性。随机抽取医疗纠纷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评估鉴定会,根据诊断和各种专业资料确定过错责任。因为中立,所以可信。二是灵活性。医疗事故纠纷调解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并不只是个程序上对当事人的安慰,对不满情绪的缓冲,也是对当事人自主意愿的最大尊重。本案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双方都不存在异议,所以即使没有医疗事故鉴定报告,调解员也可以协调保险公司和医院尽快赔付。三是公正性。本案中,曾出现过2个赔偿数额:30万与68万。一个是评估鉴定前,王某某妻子着急用钱匆忙答应;一个是评估鉴定后,专家根据专业知识推论和调解员依法逐项计算所得。即使医院反悔,即使当事人一时着急,公平正义仍是不可动摇的底线。
【案情简介】
夏某某系日照市东港区某街道村民。李某某,系夏某某在日照市某医院治疗期间主治医生。2018年8月,夏某某以“颌面部外伤、左耳外伤”入住日照市某医院,经李某某主持的急症手术治疗后,出血止住,面瘫仍存。夏某某认为,其左侧面瘫是由日照市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漏诊所致,双方产生纠纷。2019年3月,夏某某来到日照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请求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收到夏某某的调解申请后,立即与某医院联系,医院表示同意调解。当天下午,主治医生李某某代表院方与夏某某到调委会参加调解。调解员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认真倾听了双方陈述,仔细查看了双方出具的病历及说明材料,理清了案情的基本情况。
此前,夏某某为确定面瘫原因,又在某总医院进行了手术左侧面神经探查吻合术,现左面部一侧不完全性面瘫。所以夏某某认为:1.某医院手术中未发现颞面干断裂为漏诊;2.断裂神经未接又将面神经分叉处缝扎,造成左面瘫;3.某医院的手术不成功,未能解决面神经损伤,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存在过错,医院应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0000元。而李某某坚持认为:1.因现场情况紧急,病人来时满脸是血,出血严重,当时主要为止血,见创面不齐,出血喷射性,故未找到腮腺导管及面神经;2.夏某某方入院时就有左面瘫,主要原因是外伤造成,不是医院责任;3.医院已将损伤血管治疗止血,并组织院内会诊,院外就诊,已尽义务并无过错。对于李某某的解释,夏某某表示无法接受,双方发生了激烈争辩。
为避免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及时改变调解思路,决定分头摸清双方底线。经过反复沟通,最终,夏某某表示50000元治疗费必须由医院赔偿,其余赔偿可以不追究;李某某坚持认为医院并无责任,拒不赔偿。根据了解,调解员分析得出,医院拒不让步是因为没有进行司法鉴定,无法明晰双方责任。调解员提议进行司法鉴定,确定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为下一步调解提供依据。双方表示同意,并通过抓阄的方式确定委托青岛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
两个月后,调委会收到青岛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将鉴定意见告知医患双方。根据鉴定意见:1.夏某某左侧面神经损伤致左侧面瘫评为十级伤残;2.夏某某左面瘫十级伤残与某医院手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医院手术参与度25%-35%;3.夏某某第二次手术与某医院手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90%-95%;4.夏某某后续治疗费暂以1年为期约19200元。面对鉴定结果,某医院承认过错,并表示愿意承担合理数额的赔偿。夏某某也认可鉴定结果,但赔偿金额由50000元上升至250000元,其中包括相关治疗费用和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在明确双方诉求后,调解员认为,双方对责任划分无争议,并且医院愿意积极赔偿,那么化解纠纷的关键点就在于能否让双方赔偿数额上达成一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至二十五条关于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的规定,调解员与夏某某共同核算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0000元。但夏某某依然坚持己见,认为最少也要145000元。随后,调解员又耐心地向夏某某解释鉴定意见和司法解释中的内容,告知夏某某鉴定意见的公正性、专业性和可靠性,表示如果不遵从鉴定意见和法律规定漫天要价,即使起诉到法院,也未必会胜诉。经过调解员长达3个多小时的劝导,夏某某最终同意就赔偿金额问题与医院进行协商。调解员向李某某转述了夏某某意见,李某某表示将在汇报院领导后,与夏某某进行协商。
2019年7月,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第三次调解。针对赔偿金额上的争议,调解员从“情、理、法”多角度入手,对夏某某宣传解读《解释》等相关赔偿规定;面对医院方,从道义、责任心等角度切入,建议其体谅夏某某面容受损的心情,适当提高赔偿数额。通过调解员不懈的努力,双方终于达成赔偿协议。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 某医院赔偿夏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60000元整(陆万元整),于2019年7月某日前履行完毕。
2. 本协议为一次性赔偿协议,其余损失患方自负,与医方无关。
3. 本协议为最终协议,双方权利义务终结。
一周后,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得知,某医院已履行赔偿责任,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调委会历时3个多月的调解,最终案结事了。从本案可以看出,双方开始争议的焦点在于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患者要求医方承担相关医疗费用,但缺乏有力证据证明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因此,调解员首先通过积极引导医患双方进行司法鉴定,最终明确了双方责任,医院也承认了自身的过错所在,及时处理赔偿,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其次,本矛盾的另一要害在于赔偿金额的认定。关于医疗纠纷,有些患者对赔偿存在不切实际的过高心理预期,这时就需要调解员发挥作用,通过找依据、分责任、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把患者心理预期拉回到具有法律依据的现实中,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案情简介】
张某的丈夫于某某,73岁,因发作性胸痛5年,加重2月,于2014年11月某日入潍坊市某医院,2日后进行搭桥手术,下午3点从手术室送回心外科ICU(重症加强护理病房),术后2日由心外科ICU(重症加强护理病房)转入普通病房。5日后拨引流管时出现大出血情形,于某某有休克症状,需要开胸探查。当日于气管插管处全麻下行剖胸探查术,探查见右心房表面新鲜血凝块,右心房靠近右侧房室沟处有一长约0.3cm活动出血点。术后持续住院治疗,给予抗感染、营养支持等治疗,于某某长期卧床昏迷,存活3年6个月,于2018年5月某日死亡。一个月后,张某前往潍坊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2018年6月某日,张某来访时情绪非常激动,认为于某某的死亡是医疗事故,应该由医院负全部责任,并索赔152万元。调解员首先耐心倾听、认真疏导其情绪,待其心情慢慢平复后,又细心询问其诉求,做了详细记录,并告知其调解流程。同时,调解员向医患双方介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潍坊市政府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置方法等。张某听后表示愿意通过调委会依法与院方协商赔偿事宜,调委会受理了该纠纷调解申请, 并告知权利义务。
调委会正式受理后,先后对医患双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调解对接之前召开了会议讨论此次医患双方的争议焦点。张某认为,医方存在手术操作上的失误,术后的拔管行为存有不当之处,且医方拔管出血后的抢救不及时,以上三点导致于某某呈昏迷状态,最终死亡。
医方则认为,于某某术前相关辅助检查完善,向张某交待病情,张某要求外请专家会诊手术;术后,于某某病情平稳,拔除引流管后出现出血情况,考虑于某某冠脉搭桥术后创面存在血块形成,拔管后压迫减少,导致继发性出血或于某某长期应用阿司匹林药物引起出血等其他原因所致;在拔心包引流管出现胸部大出血时,院方及时告知了张某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出血发生后给予快速输液、止血、输血及时开胸探查止血等抢救处理措施后,于某某出血情况得到控制,其治疗过程规范及时有效,无处理不当。术后于某某处于昏迷状态,考虑心肺复苏后并发症。
6月14日,在第一次调解过程中,因医疗纠纷争议较大,涉及赔偿数额较高,双方共同申请由潍坊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学专家评定,故调解中止。
潍坊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析意见》认为,医方的医疗行为与于某某术后持续昏迷状态、直至死亡存有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方对潍坊市医学会鉴定结果不服,再次申请山东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山东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认为,于某某术后出血系心外科手术并发症,但医方对于某某术后观察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病情变化后处理不及时,存在医疗过失。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于某某术后持续昏迷状态,直至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省医学会鉴定之后,经调委会向医患双方确认,均表示不再继续申请鉴定。随后,调委会根据省医学会鉴定结果,再次组织法学专家评定。在第一次法学专家评定的基础上,对赔偿项目及数额进行了复评并逐项细化,对死亡赔偿数额进行了综合评定。评定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评定出于某某的死亡赔偿金、护理费(陪护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及营养费等费用共计70余万元,医方参与度在本次医疗事故中为90%,实际赔付60余万元。综合评定后,调解员将评定结果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认真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规劝双方理性对待赔偿数额。
在调解过程中,为疏导、疏通张某的思想工作,调解员向其面对面解释、疏导,减少对立情绪,以便医患双方接受调解意见。
2019年1月某日,在第二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宣读省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和法学专家对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的评定结果,并结合本纠纷医患双方的争议焦点,认真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意见。调解员针对医患双方的争议焦点,一一作出解释,对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逐项作出说明。在此基础上,医患双方各自进行了合议和斟酌。张某表示,在本次纠纷的调解中看到了调委会认真、细致、公正、公平的工作,深受感动。调解员工作时不厌其烦,真正做到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张某表示同意调委会的调解数额,医方也表示服从调委会的调解意见,做好善后工作,尽快赔付。由此,对立情绪消除,纠纷化解,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经双方协商,医方承担90%医疗损害侵权责任,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护理费(陪护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及营养费等费用共计60余万元。张某表示自愿放弃152万元的赔偿请求,同意调委会的调解数额,也不予追究医方的任何责任。
协议达成当日,患方张某与医院就调解协议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2019年2某日,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案例点评】
这一长达三年半之久的矛盾纠纷得以成功化解,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科学定性,明确责任,这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中之重。本次医疗纠纷先后经过市、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并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先后进行了两次法学评定。由于有了明确的因果关系,双方都能理性的接受调解结果。
二是坚持法理疏导,以客观事实为导向,减少了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无谓争议。以调解员提出的问题为主线,使其认识上统一,不提出过高的要求与想法。
三是坚持人民调解的第三方立场,增强医患双方信任感,确保第三方立场不偏不倚,尽最大可能使医患双方消除矛盾与隔阂。
四是坚持司法确认,增强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人民调解中,医患双方最为顾虑的一点,就是相互不信任,担心出现反悔和事态反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本纠纷中,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的引导下,共同申请进行司法确认。
【案情简介】
李某,女,62岁,因腹痛、腹胀1天,于2018年9月2日7:30左右,到淄博市张店区某医院急诊科就诊。行腹部CR示:肠梗阻。诊断:急性肠梗阻。予以抗感染、灌肠治疗后,效果欠佳。为进一步治疗,于当日10:35左右,以“肠梗阻”收住普外科。给予禁饮食、胃肠减压等对症治疗。当日14:40,患者突然出现呼吸、心跳停止,意识丧失,立即给予抢救,病情继续恶化,后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9月3日凌晨死亡。
李某大儿子王某甲和二儿子王某乙认为,患者自就诊至住院期间医院未进行抽血化验检查、未行心电图检查,腹痛剧烈无缓解,消极治疗,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从而导致患者死亡,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王某甲、王某乙面对母亲的突然死亡,情绪激动,聚集20余人围堵医院领导办公室,在走廊内大声喧闹,向院方讨要说法,要求赔偿40万元,在得不到医院答复下,王某甲、王某乙准备组织更多人到政府门口上访,事态有进一步扩大之势。
淄博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接到院方申请后,立即启动紧急预案,选派精干调解员赶赴现场进行疏导。调解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正式启动调解程序,引导双方来到医调委解决纠纷,从而迅速让医院恢复了诊疗秩序,将纠纷引导至院外解决。
【调解过程】
在现场,一方是医疗机构对自身过错的闪烁其词;一方是患方夸大事实漫天要价。面对医患间巨大差距,调解工作面对的首要问题就是让医患双方冷静下来。调解员向医患双方讲明医调委的性质、工作流程、以及调解协议的效力,并告知王某甲、王某乙,对于死亡原因有异议及时进行尸检,对于诊疗过程中的过错,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但王某甲、王某乙拒绝尸检和鉴定。
医患双方提交材料后,医调委快速启动专家评鉴程序,连夜召集医学和法学专家,在审核病历资料的基础上,听取医患双方陈述,研究分析案情,得出评定意见如下:医院对患者李某的入院诊断和处理符合诊疗常规。一般情况下,肠梗阻病人多在胃肠减压、补液等非手术治疗的同时,明确病因,保守治疗无效时才转手术治疗。李某入院后,不到24小时即死亡,医院对患者给予观察、治疗的时间较短,以至于对病情观察、监护不足,对病情的发展估计不足,存在一定责任,其参与度为10%-15%。但据法定赔偿标准测算,赔偿额应为8万元左右,远远低于患者心理索赔价位。掌握到以上情况后,调解员们马上开会分析,制定了具体的调解方案。
通过了解,李某的老伴王某在其就诊过程中一直陪伴在旁,比较了解李某的病情,而且容易沟通,对主治医生仍抱有感激之情,所以调解员将王某作为调解的突破口,调解员便用“情理交融”的方法与其沟通,表明40万的赔偿确实过高,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王某也表示理解,并同意做王某甲、王某乙的思想工作,矛盾逐渐朝着解决的方向发展。
调解员看到机会成熟,召集医患双方坐下来面对面的沟通一次,调解员首先针对患者家属对专业知识不了解、对医院抱有偏见等心理状况进行疏导,让专家现场解答了患方家属针对疾病发生、发展及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大量疑问。同时调解员也严肃指出医院存在的问题和应承担的相关的赔偿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测算出8万元左右赔偿额,调解员建议医院从患者角度多考虑一下,适当提高精神抚慰金数额,毕竟患方失去了亲人。王某、王某甲、王某乙听到调解员的话句句在理,也看到调解员设身处地的为自己一方争取权益,同意了调解建议,并将索赔金额降低。
在此情况下,医调委调解员再次与医方单独沟通。就整个诊疗过程进行分析,并从道义、责任心等角度和医院领导商谈。通过再一次交谈,院方愿意在合理范围内从道义角度适当增加赔偿数额。在调解员劝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合意。
【调解结果】
经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在医调委主持下,张店区某医院与王某、王某甲、王某乙达成了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5万元的协议。
双方共同选定淄博市某人民法院对协议书进行了司法确认。患方领到赔偿款后,特地为医调委送来了锦旗,本次医疗纠纷至此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近年来,随着各类触目惊心的杀医案等因医疗纠纷而引起的恶性事件层出不穷,医疗纠纷已成为影响当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面对该纠纷淄博市医调委反应快速灵活,面对错综复杂的情况,调解员能够准确把握当事人心理,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准确掌握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平衡好医患之间的利益关系。从本案中我们有如下经验值得借鉴:
一是及时赶赴现场,用规劝疏导情绪,防止医疗纠纷激化。本案从发生到达成调解协议没有超过48小时,调解员及时引导双方矛盾从院内转移到院外,成功化解了这起随时可能激化、可能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医患纠纷
二是用科学归责消除误解,用法律规范终止纷争。在本案中调解员从“情、理、法”多角度入手,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在纠纷受理后马上启动专家评定程序,从治疗方案、诊疗细则、病情发展等多方面进行调查核实,在确认责任后,合法进行测算。制定调解方案,同时找准突破口,赢得患方信任,建立调解基础。
三是细节中见真情,情理交融还要坚持客观公正。在受理后,调解人员主动帮助患方准备调解材料;在服务细节中,让患方家属感受到无限的温情和尊重;在调解中,调解员合理合法、客观公正,做到依法与依理相结合、刚性与柔性相结合、调解与普法相结合。
【案情简介】
张某某,男,7周岁,2018年9月15日12时,因“发热三天”到淄博市某医院就诊,门诊大夫发现患儿口腔有疱疹,在查看患儿手掌足底没有出现红色斑疹后,排除手足口病,根据血常规化验结果,白细胞增高,建议静脉输液治疗,遂开具阿希洛韦、炎琥宁、头孢呋辛钠三组药品。应家属要求,把药品带回家静脉滴注。当晚21时左右,张某某出现超高热(体温41.5℃)、呕吐、抽搐、昏迷等症状,家属立刻送该医院急救。医院根据张某某临床症状,怀疑是脑炎、脓毒血症。因该院没有儿科重症监护室,为了更好地抢救,遂将张某某转往当地某妇幼保健院治疗。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张某某于次日凌晨死亡。死者父亲张某、母亲李某某认为,由于医院的错误,致使张某某不治身亡,医院应负全部责任,要求医院赔偿人民币50万元。9月17日上午,张某、李某某集结三十余名亲属,到该医院门口聚集,采取堵门等方式向医院讨要说法,医院诊疗工作无法正常运行。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公安及时介入,制止非法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同时建议矛盾双方共同申请淄博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调解处理。
双方同时向医调委递交了人民调解申请书,接到医患要求调解的申请后,医调委指导医患双方及时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并即选派调解员赶赴现场。
【调解过程】
医调委派到现场的三位人民调解员,一位曾是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主任法医师,一位曾是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政管理人员,一位曾是专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高级法官,他们都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调解技能。到现场时,死者家属数十人立即围住调解员号啕大哭,张某、李某某直言,担心因自己是外地人,医调委会不公正调解,死者奶奶孙某甚至下跪请求调解员主持公道。调解员首先表明立场,耐心向患方讲解医调委的性质、调解的原则等,终于让他们打消顾虑,明白医调委是中立的第三方,不会偏袒任何一方。
调解员们明确告知医患双方,对于死亡原因有异议,应及时进行尸检,对于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应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但张某、李某某坚决拒绝尸检和鉴定。调解员一边安抚他们的情绪,一边开导他们:情绪过于激动只能导致事情不断恶化,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同时,为了稳控局面,调解员建议让家属选派三名代表参与调解,避免人员过多引发情绪再度失控。调解员们耐心听取张某、李某某陈述整个过程,等他们情绪发泄完后,再耐心帮他们进行分析。得知死者家属因处理纠纷,一整天都没有吃饭,调解员急忙赶到旁边的快餐店,给家属订了热粥和饭菜。看到调解员忙里忙外,死者家属都很感动,抵触情绪也慢慢缓解。调解员趁热打铁,向张某、李某某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引导他们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在听完调解员的讲解后,家属代表也开始向调解员询问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家属的疑问,调解员一一给予解答,并提供法律意见。经过几个小时的努力,张某、李某某逐渐趋于理性,并明确表示将依法与院方协商赔偿事宜。
另一方面,医调委马上启动专家评鉴程序,连夜调集医学和法学专家,专家们在审核病历资料的基础上,听取医患双方陈述,研究分析案情,做出分析意见,并出具了专家咨询意见书:淄博市某医院对张某某的病情重视不够,张某某在家因发热已经输液三天,在该院门诊就诊时,门诊病历记录过于简单,没有记载死者体温、在家用药情况等;医院违反药品管理的的相关规定,在未作出明确诊断下,让张某某自行携带针药到院外输液治疗,存在医疗过错;过错程度为次要责任。
结合专家意见,调解员做到自己心中有数后,与医院进行沟通,对医院在整个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加以客观分析,指出院方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医院应理解死者家属的情绪,对医疗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承担相应责任并进行相应赔偿。
经过对双方耐心工作,调解员终于使双方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协商调解。在与张某、李某某的沟通中,调解员通过对法律法规和专业医学知识的讲解,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专业的医学知识进行解释,告诉他们疾病的发生有一定的规律性,也是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有些病前期临床表现的不典型性,这就为初期的诊断带来困难,而且患方因未对尸体解剖,没法明确死亡原因,故不能让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死者家属认识到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及医学的局限性,并且认识到索要高额赔偿是不现实的,于是主动将赔偿额降到25万。
但是,该数额还是与医院可接受的赔偿范围有差距,所以张某、李某某的请求没有得到医院的认可,而张某、李某某坚决不同意再降低索赔数额,调解进入了僵局。死者家属情绪再一次激动起来,众多家属冲进调解室,甚至扬言要把小孩尸体抬进医院。在此情况下,医调委调解员再次找医患双方单独做工作。一方面由调解员做患方家属工作,从“情、理、法”多角度入手,宣传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规定,并就采取过激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进行分析。另一方面积极做院方工作,就整个诊疗过程进行分析,并从道义、责任心等角度和医院领导商谈,建议其体谅下身为父母失去孩子的痛苦心情,适当多赔偿一些。通过再一次交谈,院方愿意在合理范围内适当增加赔偿数额。通过调解员不懈的努力,医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院方一次性赔偿张某、李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元整。签订调解协议时,调解员告知医患双方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双方都表示不再申请。
院方第二天给付了赔偿款,履行了协议内容,在回访时,双方都对医调委的工作表示满意。至此,该医疗纠纷终于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经过人民调解员及时就地现场解决,成功化解了这一起随时可能激化、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医患纠纷。医疗纠纷调解中,医患矛盾对立极其严重,尤其是患者死亡,死者家属情绪激动,一见面就展开调解很有难度,在此类纠纷调解中,调解员不断总结经验,注重分阶段调解。
首先要建立信任关系。在调解员和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信任关系是打开当事人心门的一把钥匙。比如在该案中,调解员在稳定事态后,认真倾听当事人诉说,注意情绪疏导,并且始终保持公正、中立。这期间可以通过一杯热茶、一句贴心话不断拉近与死者家属的距离,用真诚取得患方的信任。
其次要吃透法律、政策,有理有据调解。调解不是简单的“和稀泥”,法律永远是调解的基础,而医疗纠纷政策性、专业性强,调解过程中医调委立即启动专家评定程序,理清责任,在最短的时间里找到矛盾纠纷症结所在,找准化解双方矛盾纠纷的平衡点。调解员通过传统的背对背、面对面沟通,耐心调解,让医方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让死者家属回归理性诉求,拉近双方心理预期,最终达成协议。
最后要“专”“情”结合,双管齐下。医疗纠纷的调解,不可能一蹴而就,医调委的快速反应、启动专家评定理清责任,体现了以专业服人,调解员的耐心和恒心,坚持以情动人,这样才能让每一件医疗纠纷都调成当事人信任和认可的“民心案”。
【案情简介】
患者闫某某,女,28岁。因停经6月,阴道流血1天于2018年4月18日23:34时入住济宁市某医院妇产科病区。平素体健,否认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及传染病史。7年前因“足妊、巨大儿”行剖宫产手术。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并给予抗生素预防感染。医生分析病情认为诊断明确,排除禁忌,告知相关风险后行经阴引产术。考虑胎膜早破伴宫腔感染,于17:20胎儿顺利娩出,外观发育正常。随后阴道出现大量流血,子宫收缩差,于17:55患者出现憋喘、呼吸困难、面色苍白,神志模糊,紧急入手术室抢救,行心脏持续胸外按压,正压通气,输注血浆、强心、升压,后意识丧失。紧急联系济宁市一院120,市一院急救人员评估心率、呼吸为0,血压未测到,皮肤苍白、湿冷,对光反射消失,颈动脉搏动消失。拟诊猝死,引产后大出血。
患方家属诉称,患者2018年4月10日在济宁市某医院做多方面检查后被要求必须做引产手术,术前被告知手术风险性小,但结果却造成患者死亡,死者年仅28岁,上有父母,下有仅8岁的孩子,给患者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要求院方赔偿100万元。
【调解过程】
患者家属来到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咨询,要求走人民调解途径解决与某医院的医患纠纷。
医调委受理纠纷后,调解员向病人家属耐心解释了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患纠纷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为他们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签署了相关文件。要求双方提供相关材料及投诉、答辩理由和意见。
4月25日上午,调委会对当事医院及当事医护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院方经过讨论认为,经治医师存在对病情估计不足,住院期间未充分与患方沟通。当日下午,医患双方材料均备齐,调委会初审专家次日对该纠纷进行初步评定。4月27日下午,专家组对该纠纷进行责任评定,综合分析认为:1、患者胎膜早破,感染存在,给予多次阴道放药,钳夹取胎方式欠妥当,手术操作欠细致。2、引产药物使用不规范。3、感染指标监测不及时,有缺失。4、抢救治疗不及时,不规范,抗休克措施不到位,延误诊治。因此认定:经治医师诊治过程不规范,延误抢救,与其死亡有因果关系。院方负有责任,应给予患方一定赔偿。
调解过程中,由于患者索赔金额较大,调解员多次约见医患双方的代表。对于患者提出的赔偿金额的要求和调委会建议赔偿金额的差异,调解员给予耐心解释,对于不合理的赔偿要求予以耐心说明,患方表示理解。对于院方,调解员提出专家意见中所述的问题,要求院方实事求是,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主动面对自己的问题,应给予患方赔偿的,不回避、不推诿。在查清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医患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
【调解结果】
2018年5月17日,医患双方来调委会签订协议书。某医院共赔偿患方人民币69.9万元,于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向患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医患纠纷即告终结,双方别无其它争议。
其后,调解员分别对医患双方进行了回访,得知协议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对调解员的辛勤工作表示理解和感谢。
【案例点评】
这例纠纷案给临床医护人员带来一些警示和启迪:医生在接诊患者时,一定要按照诊疗常规,全面询问病史、查体情况,并记录在案,不要盲目而急切地进行手术治疗。该患者术前已有宫内感染,却没有引起经治医师的足够重视,术中患者出现情况时,明显准备不足,病人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医患纠纷虽然解决,可是一个生命流逝了,带给了家人再也无法挽回的遗憾。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4日上午9:30分许,孕妇徐某入住黄岛区某医院待产。10:00手术谈话完毕,值班医师通知手术室有急症剖宫产术,与值班麻醉师电话沟通。因手术室有一78岁老人正在进行急症阑尾炎手术,徐某暂于产房孕妇接待室卧床休息等待手术。产科值班医师持续监护胎心,多次检查孕妇,发现胎膜已破、羊水Ⅲ°污染,宫缩时胎心有减速,多普勒听诊不清,医院给予山莨菪碱静推解痉抑制宫缩,并向孕妇徐某及家属交代病情,告知胎死宫内可能性大。同时儿科医师、手术室护理人员均已到场做好手术以及新生儿抢救准备。
11:28,徐某经剖宫产术产下一女婴,生命体征微弱。院方采取持续正压通气给氧、胸外按压等方式抢救。下午3:45,医院宣布抢救无效。徐某的丈夫薛某为其妻子及孩子讨说法,要求医院赔偿其妻子徐某、已故孩子的各项费用130万元,并召集亲友20余人在医院聚集,影响了医院正常秩序。薛某及其家人在经过多次与黄岛区某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来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医调委)申请调解。区医调委征求黄岛区某医院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区医调委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的沟通,调查了解到双方矛盾集中在责任认定上。院方认为诊疗过程中无重大失误,在徐某等待手术期间,产科值班医师持续监护胎心、多次检查孕妇,并针对徐某症状给药,儿科医师、手术室护理人员均认真、尽力进行手术以及抢救新生儿。徐某及其家属认为医院让徐某在孕妇接待室卧床等待手术,耽误了正常诊疗时间、未及时处理突发情况,最终导致婴儿死亡。在调解中医患双方各持己见,产妇徐某家属情绪失控,多次在调解室对调解员和医院工作人员动手,严重影响了调解的正常工作秩序,调解难度很大。
针对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区医调委积极组织相关的医学专家进行案例讨论分析。经过查阅病例、分析病人病情和医院的对应诊疗措施,专家得出分析意见:1.院方对产妇产程估计不足;2.对产程中出现的突发意外情况处置不恰当,院方未能及时进行剖腹产。鉴定结论:黄岛区某医院应负主要责任。
调解员根据专家分析意见及鉴定结论,首先与黄岛区某医院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明确指出了院方在产妇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病情认识不足、处理不及时的过错,与婴儿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此次事故给产妇徐某及家属身体和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院方应该给予徐某精神上的抚慰,并承担孩子死亡后的相应赔偿责任。黄岛区某医院经研究后最终表示承认诊疗过程中的失误,同意给予患方相应赔偿,但认为患方提出的130万元赔偿额过高,希望降低赔偿额度。在调解员的多次开导劝说下,患者家属表示可以降低其诉求,接受了医调委给出的调解建议,黄岛区某医院同意给予产妇徐某及已故新生儿赔偿,并诚恳地向患者徐某及其家属表达了歉意,双方当事人对此次纠纷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调解结果】
经区医调委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同意,本着自愿、平等、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黄岛区某医院一次性支付给产妇徐某、其丈夫薛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80万元整,于协议签订后10日内付款。
(二)本协议实施后,双方纠纷就此了结,患方不得再就此事提出任何要求,也不得发表任何有损害医院形象的言论及采取任何有损医院形象的行为。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医调委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经回访,医院已经将赔偿款支付给患方。
【案例点评】
首先,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对事故责任的认定。院方对此事故具有主要责任。院方医护人员对产妇徐某产程估计不足、对产程中出现的突发意外情况处置不恰当,未能及时进行剖腹产,导致胎儿出生后抢救无效死亡。经相关专家分析鉴定后,院方承认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及时处理赔偿,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这就说明,面对责任,当事双方必须直面事实,勇于承担,不可故意推脱,人为制造抵触情绪,促进矛盾升级。
其次,矛盾的另一要害在于赔偿责任的认定。赔偿事项应在合情合理的区间,不能漫天要价,更不能无视法律规定吵闹,影响正常社会、工作秩序。本案充分证明,患者家属在纠纷发生后通过吵闹、妨碍医疗秩序等行为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是不可取的,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区医调委作为调解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要及时掌握纠纷的基本事实,并充分发挥专家团的智囊作用,积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责任分析认定。调解过程中不管阻力干扰有多大也必须坚持依法调解,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力求做到一碗水端平,真正成为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及时、公正、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案情简介】
徐某(以下简称患方)之夫辛某,35岁,2016年5月19日,因“胸闷4月余,再发4天”自己开车到日照市某医院治疗。既往有糖尿病史,平素血糖控制不佳,有长期吸烟史,曾因“扩张性心肌病、心功能Ⅲ级”于日照市某医院治疗。住院后查体,诊断为扩张性心肌病、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心功能Ⅲ级、2型糖尿病。当晚向医生请假回家,未住院。2016年5月20日再次开车到医院治疗,10:22突然出现意识丧失、摔倒在地,查体心音消失、脉搏测不到,立即给予吸氧、心电监测、持续胸外按压、建立静脉通道,患者反复出现室颤,抢救1小时50分后仍无自主心率,心律监测及心电图示直线,于12:12临床死亡。
患方认为:1.辛某5月20日早上还能自己开车去医院打针,11点多通知家属人已经快不行了在抢救,能自己开车去医院的人怎么会在短短的几个小时内就死亡;2.当时要求封存病历,同时把剩余药物封存,但并未封存;3.要求医院赔偿600000元。
院方认为:1.患者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由室速转为室颤;2.抢救之后,按要求6个小时补齐材料,包括抢救过程及用药,所以当时是没有封存病历。药品当时用了两种,一种已打完,另一种已封存;3.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诊断明确,治疗措施得当,无过失行为,不接受患方的要求。
【调解过程】
2016年5月20日,患方徐某来到日照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咨询,医调委的调解员接待了徐某。徐某情绪非常激动,对着调解员嚎啕大哭。调解员一边安抚徐某的情绪,一边了解纠纷基本情况。在了解完基本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之后,调解员告知徐某,医调委是独立于司法部门和卫生部门的第三方民间组织,会为她公正、合理地调解医疗纠纷。但是,医调委需在医患双方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启动调解程序,因此会尽快联系医院。通过调解员细致地询问和耐心地回答,徐某情绪渐趋平静。
2016年6月7日,医患双方来到医调委,医调委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的调解。调解员倾听了双方的陈述及双方所出示的病历和说明材料,了解了案情的基本情况。患方认为:辛某的死因不明确,自己开着车去医院却在短短的几个小时内就死亡,无法理解,医院应负全部责任;辛某的死亡对患方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要求医方赔偿600000元。医方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未违反规章制度及诊疗常规,无过错;对于患方提出的赔偿数额不接受并提出异议。
调解员认真阅看了双方提供的案件材料、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认为医患双方分歧较大,且患方要求赔偿金额超出日照市市政府73号令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患纠纷索赔金额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数额巨大,在未做鉴定的情况下,调解员无法做到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于是建议先进行司法鉴定再调解。患方决定暂停调解,与家人商量。
2016年6月21日,医患双方再次来到医调委进行调解。经过与患方的沟通,患方决定不进行鉴定并且降低索赔金额,要求15万元的赔偿。医方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到辛某系独生子,并且辛某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提出了给予 7万元的补偿。但患方坚持不接受,情绪一度失控,协调进展并不顺利。
针对此种情况,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首先是稳定死者家属情绪。死者家属突遇噩耗,情绪激动是在所难免的,依靠丰富的工作经验,调解员对死者家属表达了由衷的慰问和同情,并向死者家属解释,情绪过于激动只能导致事情不断恶化,对解决纠纷没有任何好处,请他们相信医调委工作人员的诚心和工作能力,一定会把这件纠纷处理好。通过真诚的沟通和不懈的努力,终于成功地稳定了死者家属的情绪。另一方面,调解员及时与医方进行沟通。依据丰富的医疗经验,调解员就相关问题从医学专业角度向医方进行了阐述和论证,实事求是地指出医院在此案件中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当给予适当赔偿,同时建议医方认真总结经验并从中吸取教训,在调解过程中应理解死者家属的情绪,以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经过对双方的耐心工作,医患双方终于同意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协商解决。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责任,调委会及时组织医疗专家组对本次医疗纠纷进行责任认定。经过对病例和相关证明材料的详细分析研究,专家组认为,在此次医疗纠纷中,医院有一定过错,但患者自身疾病凶险也是造成死亡的重要原因。一方面,医院在诊治中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的变化,重视不足,没有对患者进行全面的检查;另一方面,患者死于心源性猝死,虽然医院及时进行了抢救,但因该病病情凶险,发展迅速,医方也无力回天。面对权威专家的意见,医方认识到自己在诊疗过程中的不足之处,同意汇报后给出调解意见。调解员一边安抚患方的情绪,一边继续做其思想工作,从“情、理、法”多角度入手,分析问题,换位思考,让患方相信调解是公平公正的,会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希望他们能够依法提出合理的诉求,从而使纠纷得到公正解决。通过调解员反复劝说,患方的激动情绪有所缓和。
【调解结果】
2016年6月21日,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合理合法地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一、日照市某医院赔偿患方因辛某死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于3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毕。二、协议以外无争议。
【案例点评】
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由医疗专家、律师、法官、法医等专业人员组成,整合了各方的资源,为此次医疗纠纷的化解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医调委灵活运用了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常见的“背靠背”、“圆桌会议”等调解方式,充分考虑了死者家属的情绪以及心理因素的变化,虽然过程是艰难的,但调解员却不畏艰辛,几经周折使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显示出扎实的法律基础和成熟的调解经验。
【案情简介】
张某,男,65岁,因腰痛10余年,加重伴右臀区右下肢麻木、胀痛2月余,于2016年3月28日入住荣成市某医院骨科,入院初步诊断:1.L3/4、L4/5、L5/S1椎间盘脱出并L3/4、L4/5水平椎管狭窄;2.原发性高血压;3.房颤。患者入院后行相关检查,排除手术禁忌症,于2016年3月31日行探查椎板减压、椎间植骨钉棒内固定术。术后,患者的双下肢肌力减弱、双踝关节不能自主活动,给予神经营养药物及康复等治疗,效果不理想。出院之后患者家属外请按摩、推拿、针灸等有关专业人员在家进行自我康复。
患者认为院方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其身体残疾是手术操作不慎损伤造成的,院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院方认为不存在过错,患者术前神经压迫严重,压迫时间长,术后松解充分,出现再灌注损伤,导致神经水肿进一步加重,是正常的手术并发症,已告知患者及家属并有签字。双方在多次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医患双方一起来到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要求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17年2月7日,医患双方向医调委申请调解纠纷,医调委在告知双方调解性质、调解效力、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回避制度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
首次调解分为三步走:一是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填写医疗纠纷调解受理书,在人民调解告知书上签字;二是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理由和要求;三是告知双方当事人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和医学专家库专家技术分析研评三种途径进行责任划分。
经协商,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先请医学专家库专家进行技术分析研评,如果研评结论出来都不认可,再申请医疗损害鉴定。2月9日至15日,医学专家库2名专家查阅相关病例资料,分别询问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有关疑点,并认真分析讨论研评,认为荣成市某医院在张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失:
1.手术记录混乱。医方提交的病历资料中记录混乱,将外请的手术者记录为指导者,将手术助手记录为术者,不符合原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有关规定。
2.术前准备不足。本例非急症手术,涉案医院术前应行充分讨论。而涉案医院记录的术前疑难病例讨论显示,手术者未参加术前讨论,讨论中虽然预料到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不良后果,但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估计不足,防范措施尚嫌不足。
3.会诊医师的医疗行为存在纰漏。在本案中有外单位的医师受涉案医院的邀请,到涉案医院为患者会诊,实施手术,符合医学惯例。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该涉案会诊医师未写任何医疗文书,手术记录无其签字,不能客观、真实、全面的反映手术经过。
根据提供的现有材料,荣成市某医院在针对张某实施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失行为,以上过错与患者的身体损害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据此分析认为荣成市某医院应承担56%—65%的过错责任。
2月16日,调解员及时将医学专家技术分析意见告知医患双方。院方表示责任比例过高,要召开院务会讨论研究后再给予答复。患方则表示认同专家技术分析意见。调解员耐心地向院方解释专家意见,并给出一定时间让涉案医院可以到上级医院找有关专家征询意见。
3月31日,医患双方当事人再次坐在一起,共同表示同意专家分析意见。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张某构成4级伤残,在双方互谅互让的前提下,最终双方和解,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医调委根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有关规定,促成双方达成共识,院方一次性补偿患方家属人民币计250000元,当场付清,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医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异议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组织医学专家对该医疗行为作出技术分析研评、医调委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确定伤残,既能减轻医患双方的经济负担,又能为划清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奠定基础。同时通过倾心解释、倾情沟通、让事实说话,使所参与的案件医方和患方都能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得到公正公平的调解,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案情简介】
患者赵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到烟台市某医院就诊,先后三次住院三次出院治疗。该院诊断为:心肌炎、心功能不全。患者经过烟台市某医院的治疗并未痊愈,于2015年8月26日又到北京某三甲医院就诊,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左冠状动脉起源异常”,经手术及相关治疗后出院。
回到烟台后,患方对烟台市某医院的诊断和三次住院治疗提出质疑,认为是由于医院的误诊和三次住院治疗,延误了治疗时间,没有疗效的治疗,给患者造成了身体上的痛苦及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向医院提出索赔20万元。双方互不相让,为解决问题,2016年6 月23日,医患双方来到烟台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与医患双方初步沟通得知,患方想通过医调委的调解得到赔偿;医方则希望医调委与患者多沟通,尽快解决纠纷。面对双方的需求,依法调解是坚实的工作基础。
首先,调解员分别找医患双方约谈,了解情况。患者赵某某,因“不明原因呻吟”到烟台某医院三次住院治疗,累计医疗费用7万余元。随后,患方又到北京某三甲医院就诊,经手术治疗后出院。对此,患方对烟台市某医院3次住院的医疗行为提出异议,认为是医院延误了患者的治疗,由于误诊,给患者造成了身体上的痛苦,给家庭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同时给患者亲人精神上造成了创伤。提出要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以及交通、陪护等费用共计20万元。医方认为,医方在患者住院期间,用药正确,患者病情稳定,无明显变化,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
面对医患双方各持一词的情况,调解员对此案进行了认真的分析,认为此案的重点是:医方在三次住院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医方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手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存有因果关系所致造成人身伤害的后续治疗费及伤残赔偿金的确认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有权威的鉴定结论。在调解员的耐心说服下,患方选择了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先行支付鉴定费20000元。
2016年7月23日,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第XX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现代临床医学理论,左冠状动脉异常起源于肺动脉因临床症状与心内膜弹力纤维增生症,扩张型心肌病,心肌炎等相似,易被误诊。另外,对于有临床表现的患者心电图表现为异常Q波出现,应高度怀疑本病。本案中,被鉴定人经北京某三甲医院诊治,确诊为:“先天性左冠状动脉起源异常”,而烟台市某医院对于被鉴定人的病情认识不足,鉴别诊断欠充分,发生误诊,存在过错。被鉴定人在烟台市某医院治疗中,医方根据其病情以扩张血管减轻心脏后负荷,改善心肌重构,营养心肌,抗感染,利尿等治疗,存在相应的合理性,仅属对症治疗,临床实践认为包括抗心力衰竭,心肌能量等药物治疗效果不佳,不经手术治疗约90%的患者死亡,一旦确诊均应积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鉴定意见,调解员分析:医方的过错是误诊,患者自身患有“先天性左冠状动脉起源异常”是客观存在的,手术治疗是必然的。烟台市某医院虽然属误诊,但在三次住院中,给予了相应的合理的药物治疗。这些治疗虽然效果不佳,但没有因为误诊给患者造成人身伤害。由此看来,不能以医疗损害标准处理这起医疗纠纷,而应以追究违约责任来调解这起医疗纠纷。
工作基准点确定后,调解员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找医方沟通。指出患者因“先天性左冠状动脉起源异常”在烟台市某医院三次住院中,没有确诊医方是有责任的。一般来说,超声心动图检查、多层螺旋CT、冠状动脉造影都是先天性左冠状动脉起源确诊的方法和可靠手段,另外,对于有临床表现的患者心电图表现为异常Q波出现,应高度怀疑本病。但医院对于这一迹象没有高度重视,缺乏正确分析,鉴别诊断欠充分。另外,从医院等级,从诊疗时间上来看,也完全可以从专家会诊,相关的检查,以及转院治疗进一步确诊治疗,而医方没有做到,从而造成了误诊,给患者带来了没有疗效的治疗上的痛苦,也给其家庭带来了经济负担,对此,医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对此,医院表示认可。
二是同患方交流。针对烟台市某医院在诊疗中是“延误了病情”,还是“延长了病程”这根本性的概念问题,对患方进行耐心的解释。延误病情是由于误诊,导致了病情加重,失去了治疗的最佳时机,导致了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延长病程是由于误诊,只是延长了治疗进程,相应的增加了经济负担,但没有造成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与此同时,对患方讲清医学科学是一种极其复杂的学科,任何一个医疗机构的医生都不能做到尽善尽美,总有缺憾的地方。医护人员主观愿望是好的,但受地域医院水平、临床经验的积累等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出现临床判断失误也是可以理解的。调解员的分析使患方打消了医方为了经济创收,不管患者病痛,盲目治疗,过度治疗的偏见,稳定了患方情绪,为开展调解、达成协议创造了有利条件。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反复工作,医患双方达成以下赔偿协议:
一是患者在烟台市某医院三次住院费等费用,由该院承担。
二是患方到北京某三甲医院诊疗,其费用的60%由患方承担,其余40%由首次接诊的烟台市某医院承担。
三是考虑到患方到北京就诊,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支出。为此,在北京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住宿费由烟台市某医院承担。
四是司法鉴定费用的处理。鉴定机构认定首接医院是误诊,那么鉴定费用20000元由烟台市某医院承担。以上赔偿款共计72222.42元。
由于工作有序,各方配合,调解协议书签定后,当日患方顺利拿到了赔偿款。一起由误诊引起的医疗纠纷顺利化解。
【案例点评】
误诊是医疗损害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属民事侵权的范畴,侵犯的客体是患者的治疗权、知情权以及健康权。对于误诊产生的医疗纠纷处理有两类:一是有人身损害的后果发生。除按照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外,医方还要承担与误诊有因果关系所产生的诊疗费用。二是无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按照违约责任,医方承担误诊过程产生的全部费用。此外,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医方承担转诊治疗中的部分费用。这样,才能体现出公正、公平。对于医患双方的不正确态度,只有通过相关医学分析和法律条文的耐心解释,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才能使其端正态度,使调解效果更加具有合理性。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8日,王某(简称患方)入住某医院(简称医方)待产,5:28助娩一男婴(简称患者)。患者出生后无呼吸,无肌张力,肤色苍白,医方立即给予紧急抢救,随后转入新生儿科治疗。因医方新生儿科治疗条件差,医方建议患方转院治疗,经双方沟通,患方同意转至泰安市某医院治疗,并于当天转至该院。7月11日,患者病情突然加重,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次日,患方聚集70余人到医方讨要说法,围堵医方大门,纠缠产科医生,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医方拨打莱芜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市医调委)的值班电话请求给予帮助,医调委主任刘丰生带领专兼职调解员立即赶到涉事医院,会同公安民警、医方负责人,根据事态制定处置方案,将调解员、民警划分两组,一组对诊疗行为调查取证,一组疏导分流聚集医闹当事人。调解员从法理讲到情理,从有责任赔偿讲到人性化处理,以及“医闹”的危害性,引导患方当事人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费尽口舌反复劝说疏导,患方最终同意选择人民调解。
【调解过程】
(一)申请受理环节。2016年8月8日,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莱芜市医调委申请人民调解,调解员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认定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并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有权自愿选择调解员,或由市医调委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患方选择由市医调委指派调解员。随后,市医调委指派3名业务娴熟、社会经验丰富的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确定1名为调解主持人。
(二)了解情况环节。进入调解程序后,调解员首先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性质、程序、效力、时限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然后,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医患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与理由的陈述。患方诉称:患方自怀孕就在医方建立孕检档案,孕检的结果均为正常,产程胎心正常,顺产顺利,患者出生10分钟后,评分9分,一小时后吸入羊水窒息。患方认为,医生未尽相关注意义务,观察不到位,责任心不强,造成患者重度窒息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医方赔偿728400元。医方辩称:诊疗过程中未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患方整个分娩过程顺利,未使用缩宫素,产科处理及接产均符合规范程序。患者死亡是由于肺部发育异常,脐带绕颈、异常等原因。医方根据患者病情对症治疗,并及时转院抢救。医方认为,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明确责任后,依据责任予以赔偿。
(三)制定调解方案环节。调解员根据以上陈述,分析梳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一是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二是患者死亡原因的确认;三是患方诉求标的额度。针对争议焦点,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之规定,以及莱芜市人民政府《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办法》第十二条“患方对医患纠纷要求经济补偿、赔偿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方自行协商解决;要求经济补偿、赔偿金额15万元以上的,应按照规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明确医患双方责任”的规定,调解员确定以下调解思路:一是侵权责任按照过错归责原则认定;二是对死亡原因须经过咨询专家和司法鉴定予以确认,明确医疗损害责任,据此分清责任;三是鉴于患方情绪比较激动,调解采取背靠背与医患双方当事人沟通的方式进行。特别是对于患方,调解员三番五次、苦口婆心进行疏导,引导当事人进行专家咨询,选择鉴定机构鉴定。不厌其烦做家属思想工作,当事人从医学专家库、法学专家库自选专家免费咨询。
(四)专家咨询、司法鉴定环节。医学专家通过临床病历、影像资料,提出分析意见:一是患者肺部发育异常,羊水过多,胎儿畸形不能排除;二是患者顺产出生后无呼吸,产程顺利不存在窘迫,复苏气管口有大量泡沫分泌物不断涌出,不能排除先天性器官发育、功能异常;三是影像资料显示,右上肺叶可见大片状密度增高影,说明患者右上肺实变。由此可以认定:患者存在肺部疾病窒息死亡。法学专家依据《侵权责任法》,向患方详细解读了有过错赔偿原则以及医疗损害责任的确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坚持情理法相融,耐心疏导、细心引导。最终,患方对医方出具的患者死亡原因诊断证明无异议。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鉴定。2016年11月14日,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2016】临鉴字第1871号),认为:“医方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过错),过失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40-60%”。
(五)责任确认环节。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医患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确认。面对司法鉴定责任结论,患方坚持按60%,医方坚持40%,各持己见,确认陷入僵局。调解员分析认为,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在于患方对责任参与度的认识和理解不全面不科学。于是,调解员首先向患者解释了责任参与度的含义,在此基础上,结合以往的调解案例,向患方讲明责任参与度一般都是采取均参值确认。最终,医患双方、保险经纪方,确认此次医疗损害责任参与度为50%,以此为标准,进行民事实体赔偿调解。
(六)协议商定环节。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依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等相关规定,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经医患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认证赔偿项目和标准,确定以下赔偿费用:1.医疗费:14108.98元,扣除原发病费用2798.9元,赔偿额为11310.08元;2.护理费:70元/天×4天=28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4天=160元;4.交通费:800元;5.死亡赔偿金:630900元;6.丧葬费:29098.5元;以上合计为672548.58元×50%=336274.29元,另加精神抚慰金30000元,共计366274.29元。
(七)协议签订环节。医患双方均认可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明确自协议书签定之日起,医方应当在15日内全部付清,其他事项互不追究。协议签定后,调解员又明确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需要司法确认的,应当在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医患双方均表示不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结果】
2016年12月20日,医方一次性支付患方经济赔偿金366274.29元,纠纷得到圆满解决。2016年12月31日,人民调解员进行了回访。患方感慨地说,俺没花一分钱,医调委就帮俺解决了这件事,人民调解公平公正。
【案例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医方责任心不强,诊疗抢救不到位引发的新生儿死亡纠纷。聚焦该案,医方在新生儿出生前后诊疗过程中未尽全面告知义务和未尽相关注意义务,导致患者损害后果(死亡)的发生。为此,建议医疗机构加强对医护人员职业素养的提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特别是随着国家二胎政策放开,高龄妊娠产妇越来越多,潜在的医疗风险也越来越大,新生儿纠纷频频发生。
调处此类医患纠纷的关键点主要有:一是产前诊断,胎儿健康检查,疾病筛查,受影像检查的限制,孕检、筛查等不确定因素,一旦出现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畸形等疾病,医患之间就容易产生纠纷。二是分娩产程,顺产、剖腹产都存在不确定因素,医疗行为过程中,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未尽全面告知义务和未尽相关注意义务,未完全尽到医疗责任,往往导致产生医疗损害后果。建议医方将矛盾纠纷易发点列为医疗工作的风险点,加强工作规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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