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一起土地使用税的涉税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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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387 | 回复1 | 2022-3-17 06: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整理}
从法律分析的角度看,本案中的土地仅仅由房地产公司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了土地交付日期,但因政府原因尚未交付土地,出让土地的合同没有完成,土地的权利主体尚未转移,房地产公司没有取得土地的物权,包括土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而仅仅得到的是房地产公司要求政府交付土地的请求权以及物权期待权。政府应当进行土地实际控制权的移交,通过移交对土地占有进行交付,使房地产公司实现对土地的实际占有和控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实现用益物权。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行为是占有使用土地,政府没有交付土地,房地产公司没有实际占有使用土地,实际占有的前提是土地交付使用,对房地产公司征收土地使用税,达不到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土地使用税开征目的。
从纳税人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没有实际使用土地,并未取得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不能成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本案的土地实物状态因为尚未交付没有发生变化,法律状态因为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也没有变化,因此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实现。
从计税依据的角度来看,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房地产公司没有实际占用土地,也就不可能缴纳税款。
从量能课税的角度来看,只有合理占用使用土地资源才能创造经济价值,具有缴纳税款的经济基础,才能为国家创造税收。房地产公司未能占有使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可以要求政府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付土地,同时要求给付未按期交付土地的违约金,得到的仅仅是补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没有缴纳税款的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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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2022-6-13 23: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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