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赔偿,“同命同价”还是“同命不同价”?别被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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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263 | 回复0 | 2022-6-17 14: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admin  整理}
由于户籍制度在历史上存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区分,从而在法律上衍生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
法律上“同命不同价”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直饱受争议,不少人提出,“同命不同价”就是一个错误的命题。毫无疑问,生命和健康本应无价!
一旦人的生命和健康受到损害,事实上,给予再多的金钱也无法与生命和健康的宝贵性等价,都不能修复受害者及其家人在精神上和心理上所遭受的创伤。不过无奈和矛盾的是,法律对此唯一能做的似乎也只有以金钱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使受害者及其家人在精神上和心理上得到些许抚慰,并保障受害者及其家人的生活无虞。

正因如此,法律上的赔偿才更应体现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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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以金钱形式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本身就与“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精神存在冲突,倘若再以受害者的户籍来划分生命和健康价值的高低,给予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的赔偿金额,不仅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不出法律和司法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平等尊重和保护的价值追求,而且也会让受害者及其家人产生了“身份不同、生命健康就不等价”的法律误解,这无疑会对本以承受着巨大伤痛的受害者及其家人又是一次精神上的打击。
不过,社会在进步,法律也在进步。
伴随着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2014年建立之后,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退出了历史舞台,并在2019年正式拉响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改革号角。
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的改革历史脉络大体如下:
2014年7月30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区分,建立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2019年4月15日,《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了“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政策要求;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授权全国各省级法院在本省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

有了最高法院的授权,各省级法院立即响应,纷纷启动了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不过,这个时候,还存在着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 1 】部分省级法院只在辖区内的部分法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并未在全省范围内的所有法院开展试点;
【 2 】还有部分省级法院将试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工作的案件类型仅限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并未覆盖所有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
2021年,最高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01号】,要求各省将试点范围扩大至辖区内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

随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所有法院全部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工作的试点法院,而且试点的案件范围扩大至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

从此,“同命不同价”正式成为历史,“同命同价”登上历史舞台,这无疑是一个巨大进步。
“同命同价”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登上历史舞台后,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统一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具体而言:

【 1 】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都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省级(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算标准;
【 2 】被扶养人生活费则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省级(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作为计算标准。
总之,自2021年之后,所有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同命同价”!千万别被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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