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离婚时,可以通过离婚协议来约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等问题。
那么,通过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归属可以对抗第三人法院的执行吗?
【律师分析】
不能。
一、离婚协议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离婚协议的本质是“合同”,具有相对性,只能约束夫妻双方,不能以此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只要是夫妻共同债务,哪怕离婚后,仍然具有共同偿还的义务。
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中虽处分分割该房产,但二人并未办理产权登记;若在法院查封时仍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则可以正常执行。
【案例简介】
赵某与庄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后法院判决庄某向赵某返还借款,但庄某未能及时还款,赵某遂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一套登记在庄某及其前妻张某名下的一处房产。
张某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称该处房产早在其与庄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张某单独所有,要求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
法院驳回了张某的申请。
【律师提醒】
一、离婚协议中若有对房产的处置,需要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确认物权归属;若涉案房产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之前已被法院执行,则产权变动受限,暂时不能转移。
二、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与其他人的共有财产,但只能执行共有财产中被执行人的份额,房产拍卖后会保留共有人的应得份额。
三、离婚行为无法逃避债务。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即使离婚,仍然双方具有共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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