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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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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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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8 20: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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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整理}
刑法第382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贪污罪的法定要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其本身不是实行行为,只是实施占有公共财物的一种方法或条件。占有公共财物才是贪污罪的实行行为,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但对成立贪污罪而言,“利用职务上的便又是不可或缺的。因为职务之便使得贪污罪不是单纯的财产犯罪,而是具有渎职的性质。
何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是利用合法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如果利用职权侵吞本部门但不属于自己直接管理下的公共财物,或者只有利用职权的特殊条件,才能捞到的非自己经营的公共财物的,则不能成为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里要注意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前者是直接利用职权,后者则是间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根据高检院1999年《立案标准》第1条规定,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这里的“权力”应理解为职权即主管公共财物的职权;“方便条件”直指职责,即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责,而不是因职务而形成的一般方便条件。“权力”和“方便条件”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
主管,一般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具体管理、经手公共财物,但具有调拨、支配、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财物的职权。
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者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依职务对公共财产的管理,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对国有财物的管理和经营。
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流转事务的权限。经手人虽然不负责公共财物的管理和处置,但由于工作上的需要,对公共财物具有临时的控制权。
非法占有是贪污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作为犯罪客观要素的“占有”,是指人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
1、侵吞,就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合法主管、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已有或者非法转归他人所有的行为
2、窃取。这里所谓的窃取是指将自己或者自己与共同经手、管理的本单位财物秘密地据为已有,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其主要含义在于:其一,盗窃的对象是行为人自己合法管理的本单位财物,其二,盗窃的方式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秘密窃取。
3、骗取,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骗取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一种手段,其行为对象既可以是处于他人合法管理之下而行为人又有权经手的财物,也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经手、管理的财物。但是这些财物必须是属于行为人所在本单位所有。
4、贪污的其他手段,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实践中形式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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