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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案件所需要的证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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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案件所需要的证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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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8 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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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整理}
依据贪污贿赂案件的特点,可以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基本证据细分为:犯罪主体证据(何人),犯罪行为证据(何时,何地, 采用何种方法和手段实施了何种行为),犯罪结果证据(造成了何种的危害结果),犯罪主观证据(当时是基于何种目的),犯罪情节证据(依据刑法应给予何种刑罚处罚)五个方面的基本证据。
一、关于犯罪主体的证据
犯罪主体的基本证据,就是必须具有证明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
由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查清并能够证明被调查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是正确认定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的关键。对犯罪主体身份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上出现疑点时或者不清楚的时候,要积极向相关部门咨询或者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帮助查证。
二、犯罪行为的基本证据
犯罪行为的基本证据,就是必须具有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时,利用了职务之便,在一定的时间、地点,采用一定的方法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证据。
针对贪污贿赂犯罪与行为人自身职务行为存在密切联系的特殊性,贪污贿赂犯罪行为方面的基本证据包括:证明国家工作人员从事的是公务行为,并且是利用了职务之便的行为,具体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证据。
1、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从事的是公务
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准国家工作人员,在认定其行为性质时,要求其从事的必须是公务行为。如果是从事的“劳务活动”或“私务活动”,不具有公务活动的性质,即使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能认定为贪污贿赂犯罪。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和权能,按照法定程序,代表国家所进行的具有国家管理性质的活动。构成依法从事公务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其一,行为人的主体身份是依照法律产生、存在的;其二,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特定公务活动的权利资格;其三,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必须是具有国家管理性质的活动;其四,还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总之,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2、查清并界定其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范围内权力、地位或者是由于其职权而形成的诸多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贪污贿赂犯罪区别于侵占、盗窃、诈骗等罪的重要特征。
利用职务便利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1)书证。证明被调查人职责范围的制度规定,利用职务行为的文件、记录、批文等;(2)相关证人证言。包括:被调查人任何职,职责范围如何等;(3)被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原任何职,职责范围怎样,是否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能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自己职务行为。
3、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和手段的证据
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的手段日益呈现出智能化、复杂化、隐蔽性强的特点,明目张胆地公然虚报冒领、侵吞、窃取、骗取公款现象已经很少见了,而取而代之的是不断地变换隐蔽性强的作案手段以逃避法律制裁。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以及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特别是对于交易型、干股型、合作办公司、合作投资、委托型管理、赌博型、特定关系人或者第三人收受型受贿等新型受贿犯罪,更应如此。
三、犯罪结果的证据
犯罪结果的基本证据,就是必须具有证明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上述的犯罪手段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或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的证据。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行为是否产生危害后果是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志。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特殊性,犯罪结果方面的基本证据主要是包括个人非法占有财物数额的证据和具体的赃款赃物证据。
1、个人非法占有财物数额的证据
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认定个人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数额证据至关重要。犯罪数额的证据主要有涉案金额、损害后果的数额、追缴赃款赃物的数额等。
2、具体的赃款赃物证据
有关赃款、赃物的证据,对于追缴、弥补损失等一系列后续工作关系重大,所以也是案件的基本证据。
赃款赃物,具体是指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而非法获得的金钱或物品。查赃款的流向及其最终所在又是犯罪既遂以后的量刑情节,可以影响到量刑,如被调查人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可以加重量刑。
四、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的基本证据,就是必须具有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贪污贿赂犯罪行为时是出于故意的证据。
贪污罪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挪用公款罪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以暂时非法使用为目的。一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以贪污罪论处。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目的是为了取得他人财物。贪污贿赂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收集和认定需要结合其行为手段及一贯表现等证据予以综合把握。
五、罪量刑情节的基本证据
犯罪量刑情节的基本证据,就是必须具有证明被调查人的犯罪情节轻重以及从重、加重还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主要包括犯罪严重的情节、犯罪特别严重的情节、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情节;法定免除处罚的情节,以及酌定从重、从轻的情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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