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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收受财物本质上不属于“权钱交易”,受贿再审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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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收受财物本质上不属于“权钱交易”,受贿再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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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8 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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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整理}
受贿罪的本质就是“权钱交易”,具体来说就是行贿一方为谋取利益而给付受贿方一定的财物,受贿一方收受财物,并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取利益。受贿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上述的双向互动环节。“权钱交易”循环中的任一阶段不成立,都不构成受本罪。从司法实践来看,无罪案例的辩护主要是从以下两点进行的。
第一,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有:该财物属于行为人的正当报酬、属于借款、属于感情投资,甚至可能只是因为证据不足等。
第二,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有:行为人根本没有职权、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利益、没有证据证明给付财物的一方有具体请托事项等。
通过检索对比,下文的“祁某某受贿案”较为典型,供大家学习参考:
再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定的原审被告人祁某某收取单位内部工程承包人超额利润兑现款共计XX元,系施工一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在单位内部实行工程承包,承包者对获得的超额利润有权自行分配,
承包中,因祁某某给予承包者一些指导帮助,获得的报酬不应以受贿罪认定
;
许某将运费XX元退还祁某某属亲属往来
,亦不应认定为受贿,并无不当。
许某、黄某、吴某等人证言证实
只是想利用祁的职权寻求照顾并没有向祁表达,送给祁现金时,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祁收钱后对他们有所照顾
。原判认定在许某、黄某、吴某等人给予原审被告人祁某某钱财后均
得到了被告人利用职权谋取的利益的证据不足
。全案分析,原判认定祁某某收受许某、黄某、吴某等人现金XX元的事实存在。但认定其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
律师解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认定受贿罪应当掌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而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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