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坐同事顺风车遭遇车祸,告上法庭获赔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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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4227 | 回复1 | 2022-5-17 21:3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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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坐同事顺风车遭遇车祸,告上法庭获赔3.2万元-1.jpg

资料图
平安广西网南宁讯(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蓝灿 通讯员 刘克政)好意搭乘,是指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出行等。然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相关责任应该如何划分,相应赔偿该如何确定?近日,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判决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提供了一个看待好意搭乘事故责任划分的角度。
吴某与邓某为同事关系。2021年5月,吴某下班回家途中遇到开车的邓某,便请求搭便车,邓某欣然同意。因邓某未注意保持行车距离,追尾前方车辆,同乘的吴某严重受伤。经交警认定,邓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某作为没有过错的搭乘人,将邓某诉至雁山区法院,要求邓某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雁山区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员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雁山区法院判决,该事故符合好意搭乘情节,经认定吴某损失为40135.78元,邓某承担80%的责任,赔偿吴某32108.62元,剩余20%责任由吴某自行承担。
本案主办法官表示,通过立法方式明确了好意同乘情况下造成损害的赔偿规则,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民法典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好意搭乘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发生交通事故后,若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弘扬。
法官同时提醒,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特别是在熟人社交情景下。但是在帮忙的过程中,要做到量力而行,要谨慎小心、审慎专注行车,这样可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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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 2022-6-14 16:27: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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